省商务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07年“东桑西移”工程省级蚕桑基地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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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时间:2007-11-08 10:46:00
川商规[2007]124号
各市州商务局(茧丝绸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扩权强县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07年四川省商务扶持政策的通知》(川财外[2007]137号)的要求,现就“东桑西移”工程省级蚕桑基地建设及配套的公益性技术平台建设项目建设标准以及申请资金项目的要求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建设标准
项目建设标准按照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务部“东桑西移”工程蚕桑基地项目政策说明>的通知》(国茧协办函[2006]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附件)。
二、申请资金支持的项目条件
(一)省级蚕桑基地项目及承担单位应符合《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实施“东桑西移”工程省级蚕桑基地项目建设规范的通知》(川商运[2007]42号)的相关要求。
(二)经批准承担省级蚕桑基地项目的龙头企业,应在2006年10月1日-2007年9月30日完成项目。
三、资金支持方式及标准
省财政资金对省级蚕桑基地项目予以资助,每个项目补贴100万元。其中:补贴8000亩桑园建设款40万元,补贴100个养蚕大棚建设款20万元,补贴40个小蚕共育室建设款20万元,补贴100万片方格簇款20万元。
承担项目的龙头企业每亩新建桑园的投入中,桑苗款、水利建设、肥培管理、病虫害防治支持费用不得低于300元,每亩桑园省财政给予补贴50元;新建养蚕大棚、蚕房(含内部设施)每平方米的建设成本不得低于省财政补贴款的标准;小蚕共育室每平方米的平均建筑成本不得低于300元(可含省力化蚕台等相关设备的建设资金),最低成本不得低于省财政补贴款的标准;示范推广方格簇,每片方格簇不低于156孔,每片方格蔟省财政补贴0.2元,企业在给蚕农提供方格簇时,应给予直接补贴,补贴款不得低于省财政补贴标准,鼓励企业对方格簇茧提高收购价格。
对公益性技术平台建设予以资助,今年重点支持优质桑树品种资源苗圃基地项目。其中:收集保存桑树种质资源300个,建设种质资源库;建设桑树品种试验试繁桑园100亩,建设养蚕试验蚕房300平方米;建设优质桑树品种苗圃300亩。
四、资金拨付和管理
(一)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应在2007年11月,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验收专家组对2007年“东桑西移”工程省级蚕桑基地建设项目进行验收检查,于2007年11月15日前向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财政厅提交《验收报告》;公益性技术平台建设项目由四川省商务厅、财政厅组织项目验收专家进行验收。具体验收规定见《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实施“东桑西移”工程省级蚕桑基地项目建设规范的通知》(川商运[2007]42号)。
(二)各地商务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07年四川省商务扶持政策的通知》(川财外[2007]137号)中“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和程序、资金拨付及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到严格评审,真实合法,专款专用,加强监督,切实做好商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拨付,确保工程项目资金及时到位,建设顺利进行。
(三)各地要严肃财经纪律,严禁任何单位骗取、挪用或截留项目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将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或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务部“东桑西移”工程蚕桑基地项目政策说明》的通知(国茧协办函[2006]13号)(摘录)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财政厅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信息来源:四川蚕业管理总站
各市州商务局(茧丝绸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扩权强县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07年四川省商务扶持政策的通知》(川财外[2007]137号)的要求,现就“东桑西移”工程省级蚕桑基地建设及配套的公益性技术平台建设项目建设标准以及申请资金项目的要求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建设标准
项目建设标准按照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务部“东桑西移”工程蚕桑基地项目政策说明>的通知》(国茧协办函[2006]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附件)。
二、申请资金支持的项目条件
(一)省级蚕桑基地项目及承担单位应符合《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实施“东桑西移”工程省级蚕桑基地项目建设规范的通知》(川商运[2007]42号)的相关要求。
(二)经批准承担省级蚕桑基地项目的龙头企业,应在2006年10月1日-2007年9月30日完成项目。
三、资金支持方式及标准
省财政资金对省级蚕桑基地项目予以资助,每个项目补贴100万元。其中:补贴8000亩桑园建设款40万元,补贴100个养蚕大棚建设款20万元,补贴40个小蚕共育室建设款20万元,补贴100万片方格簇款20万元。
承担项目的龙头企业每亩新建桑园的投入中,桑苗款、水利建设、肥培管理、病虫害防治支持费用不得低于300元,每亩桑园省财政给予补贴50元;新建养蚕大棚、蚕房(含内部设施)每平方米的建设成本不得低于省财政补贴款的标准;小蚕共育室每平方米的平均建筑成本不得低于300元(可含省力化蚕台等相关设备的建设资金),最低成本不得低于省财政补贴款的标准;示范推广方格簇,每片方格簇不低于156孔,每片方格蔟省财政补贴0.2元,企业在给蚕农提供方格簇时,应给予直接补贴,补贴款不得低于省财政补贴标准,鼓励企业对方格簇茧提高收购价格。
对公益性技术平台建设予以资助,今年重点支持优质桑树品种资源苗圃基地项目。其中:收集保存桑树种质资源300个,建设种质资源库;建设桑树品种试验试繁桑园100亩,建设养蚕试验蚕房300平方米;建设优质桑树品种苗圃300亩。
四、资金拨付和管理
(一)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应在2007年11月,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验收专家组对2007年“东桑西移”工程省级蚕桑基地建设项目进行验收检查,于2007年11月15日前向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财政厅提交《验收报告》;公益性技术平台建设项目由四川省商务厅、财政厅组织项目验收专家进行验收。具体验收规定见《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实施“东桑西移”工程省级蚕桑基地项目建设规范的通知》(川商运[2007]42号)。
(二)各地商务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07年四川省商务扶持政策的通知》(川财外[2007]137号)中“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和程序、资金拨付及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到严格评审,真实合法,专款专用,加强监督,切实做好商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拨付,确保工程项目资金及时到位,建设顺利进行。
(三)各地要严肃财经纪律,严禁任何单位骗取、挪用或截留项目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将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或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务部“东桑西移”工程蚕桑基地项目政策说明》的通知(国茧协办函[2006]13号)(摘录)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财政厅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信息来源:四川蚕业管理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