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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丝绸协会关于对《绢纺行业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的函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07-08-30 10:54:00
中丝协秘[2007]11号

   关于对《绢纺行业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丝绸协会(丝绸公司),各绢纺生产、经营企业:

  为了规范绢纺行业健康、有序、协调的市场经营秩序,建立互助合作、公平竞争、规范从业的行业自律机制,根据协会的职责和业内企业的提议,中国丝绸协会绢纺分会负责起草了《绢纺行业自律公约》,为使该公约尽可能公平、合理和具有可操作性,现向业内广泛征求意见,请各相关单位本着对自身和行业负责的态度提出各自的意见,并请于九月底前将意见反馈给中国丝绸协会秘书处。

  联系人:杨爱萍、廖梦虎,电话:010-66180256,传真:010-66117363,电子邮箱:yangaiping2@ sohu.com

  附件:一、《绢纺行业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
  二、《绢纺行业自律公约》征求意见表


                  中国丝绸协会绢纺分会
                   (协会秘书处代章)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
绢纺行业自律公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绢纺行业健康、有序、协调的市场经营行为,建立互助合作、公平竞争、规范从业的行业自律机制,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指的绢纺行业是指从事绢纺织生产经营的企业,经营绢纺织产品的贸易公司及以绢纺织产品为主要原料的从事各类混纺纱、混纺面料生产经营的企业和贸易公司。
第三条 绢纺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爱国守法,至诚至信,互利双羸,追求卓越。
第四条 倡议全行业从业者本着自觉受约、共同遵守本公约的原则加入本公约,从维护国家和全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行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五条 中国丝绸协会绢纺分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六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丝绸、绢纺行业发展、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大力推进行业自律,增强签协企业(公司)内部的约束力,积极推进绢纺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
第七条 在国家利益和行业整体利益的前提下,鼓励、支持开展公开、公平、公正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损害同行业内他人利益,签约方承诺:
1、不以排挤同行对手为目的,蓄意超低价倾销绢纺织产品。
2、不以任何形式抵毁和损害同行的商业信誉和服务信誉。
3、不对本行业产品的质量、用途、性能、生产等做虚假广告和宣传。
4、不刻意囤积绢纺原材料,有意哄抬原料价格。
5、不以污染自然环境,克扣劳动报酬等损害人民利益为手段,谋取低成本生产。
第八条 严格遵守绢纺行业的质量标准,确保绢纺织产品达到国家或行业颁发的现行标准,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用户的商业秘密,切实妥善地处理好用户的投诉和申诉,自觉履行产品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义务。
第九条 行业成员单位应严格负起社会责任,在生产、经营、销售绢纺织产品时自觉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标准和社会责任标准,重视绢纺织产品的无公害和绿色环保及合理的员工报酬。
第十条 严格执行注册管理规范,做到注册商标专厂、专号、专用,不向外出借本企业的注册商标,不代理非注册企业产品出口。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绢纺行业准产证制度,鼓励行业有序发展,不得无视市场客观条件擅自扩大生产规模。
第十二条 大力倡导绢纺织产品结构的调整,鼓励绢纺织新产品、新品种的开发和研制,提升绢纺织产品的附加值,提高行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
第十三条 自觉遵守和保护绢纺行业知识产权,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它人的科研开发成果。
第十四条 鼓励协会成员单位间的技术合作和交流,以促进绢纺行业的共同发展。
第十五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 公约的履行
第十六条 中国丝绸协会绢纺分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分会成员单位传达有关绢纺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信息,负责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协会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协会成员的正当利益,同时负责督促、检查协会成员单位遵守行业自律公约的情况。
第十七条 由中国丝绸协会绢纺分会牵头组成绢纺行业自律公约执行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由3-5个公约成员单位组成,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可以由绢纺分会提名,也可以由公约成员单位自荐,经征求公约成员单位意见后确定,监督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责职是监督检查公约成员单位的守约情况;监督检查公约执行机构组织实施本公约的情况;讨论审议公约执行机构提交的对违约成员单位的处理意见及其相关议案等。
第十八条 由中国丝绸协会绢纺分会负责定期召开市场形势分析会,制订近期绢纺产品的市场最低限价,并向全体成员单位告示。
第十九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严格遵守绢纺分会公布的产品定价,不应低于分会公布的最低价销售产品。绢纺分会不定期地到海关查询各公约成员单位产品出口价格,如发现低于分会公布的最低价格,则作违规处理。公约成员单位应每月向绢纺分会报告本企业的有关统计数据。
第二十条 公约成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请求公约执行机构(中国丝绸协会绢纺分会)进行调解。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违反公约的,任何其它成员单位均有权向公约执行机构(中国丝绸协会绢纺分会)反映并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公约执行机构也可以直接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必要时可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的,经查证属实,由公约执行机构据实情在征求成员单位意见后给予违约成员单位内部通报、处罚或取消公约成员单位资格的处理,被处理成员单位不服处理结果的也可在处理结果下达15日内向监督委员会提出申诉和要求,由监督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公约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在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的主管部门反映公约执行机构或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经公约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表签字后生效,并在生效后30日内在绢纺分会内部公布。
第二十五条 凡本公约第二条所指企业必须签订本公约,自觉接受本公约的自律规则及其条款。公约执行机构将定期公布加入本公约的单位名单。
第二十六条 在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公约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二分之一以上公约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由中国丝绸协会绢纺分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补充内容:
有企业提议,在第二十一条后增加如下内容,是否可行,也请一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为了保证本公约执行的有效性,各公约成员单位在入约时应向中国丝绸协会绢纺分会交纳入约保证金20万元,由中国丝绸协会秘书处统一保管。中国丝绸协会秘书处根据公约执行机构或监督委员会的指示对入约保证金进行管理。



信息来源:中国丝绸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