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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发布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07-03-01 15:22:00
日前,浙江省农业厅发出了《关于印发<浙江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政发〔2007〕6号),该办法自2007年3月10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了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领范围,“凡在浙江省范围内从事桑蚕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一代杂交种生产、经营、冷藏、浸酸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生产许可的,应当具有固定的生产基地、有自备桑园、至少1名具蚕桑专业高级以上职称并熟悉蚕种种性保持技术的技术负责人、年度母蛾检疫淘汰率不超过5%与部省蚕种质量抽检合格等条件;申请一代杂交种生产许可的,应当具有稳定安全的生产基地、不少于5万张的年生产能力、每期生产1万张蚕种配有100亩以上桑园与相关的设施、至少有1名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负责人、年度母蛾检疫淘汰率不超过20%与部省蚕种质量抽检合格等条件;申请蚕种冷藏浸酸许可的,应当具有专用的蚕种冷藏浸酸设施设备、水电充足、有相应的催青室与解剖室、至少有1名具蚕桑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该项工作5年以上的技术人员等条件;申请蚕种经营许可的,应当具有经营所需的固定场所与催青和检验设施、有1名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与技术服务能力等条件。

  申请者应持相关材料,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农业厅审批。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申请程序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信息来源:浙江省蚕种管理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