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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自今天起实施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06-12-01 10:14:00

  浙江省蚕桑行业的第一个地方法规——《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于2006年7月28日经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7号公布,于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蚕种管理工作的领导,安排必要扶持资金,加强蚕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开展蚕种质量监督检验,建立蚕种储备制度,鼓励和扶持蚕种的科学研究与优良品种推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蚕种的管理工作。《条例》规定蚕新品种必须经省蚕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引进省外审定通过的蚕品种应在指定区域进行适应性试养后方可推广;蚕种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原种生产、蚕种冷库也应取得蚕种生产许可资格;蚕种质量分为检验和检疫,检验由各生产单位负责,检疫由省统一实施;销售的蚕种应当附具检验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和蚕种标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也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的实施,将有利于规范浙江省蚕种生产经营活动,维护蚕种市场秩序,促进蚕桑产业有序健康发展;《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浙江省蚕业迈入了法制化管理的新阶段,必将为推进现代蚕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信息来源:嘉兴市农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