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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农业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等三部门关于组织开展《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宣传活动的通知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06-11-03 10:20:00

   浙江省人大农业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文件

   浙江省农业厅

   浙农专发〔2006〕151 号
                                

  关于组织开展《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宣传活动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市、区)人大农资委、人民政府法制办、农业局:

  《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将于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是我省首个地方性蚕业法规。《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省蚕业迈入了法制化管理的新阶段,必将为推进现代蚕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重要作用。为贯彻好《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现就该法规宣传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蚕桑是我省高效生态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蚕区农民增收的重要产业,也是我省茧丝绸工业与外贸的基础。随着“蚕桑西进”与“优化改造”两项工程的实施,我省的蚕桑生产进入了稳步增长的关键时期。《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十一五”与今后我省蚕桑生产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对促进蚕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蚕种是一种特殊的农作物种子,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专一、生产超前等特点。《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扶持蚕种生产的措施,和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和义务,为我省蚕种业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实施好《条例》,有利于促进我省蚕种业向现代蚕业方向发展,保护和合理利用蚕遗传资源,规范蚕种生产经营行为,保证优质蚕种的有效供应,促进我省蚕桑生产的稳定和发展。

  二、认真组织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宣传资料、标语、黑板报、横幅等形式,并结合送科技下乡等载体,全面系统地将《条例》的内容和精神实质宣传到村、到户,以增强蚕种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和管理者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要通过举办电视广播讲座、召开座谈会、举办培训班等方式,形成宣传贯彻和实施《条例》的良好氛围。省里将在11月下旬召开一次座谈会,举办一期培训班,印制《条例》单行本,同时在有关媒体进行宣传。各有关市、县也要根据当地情况,在《条例》实施前,积极开展宣传活动。

  三、突出宣传活动的重点。《条例》的宣传活动要注重实际、讲求实效、突出重点。一是突出宣传近年来我省蚕桑生产成就,特别是蚕桑生产在新农村建设中地位与作用;二是突出宣传贯彻实施《条例》对于推进我省蚕业法制建设的重要作用与现实意义;三是突出宣传《条例》的精神实质,尤其是《条例》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立法宗旨、主要制度、核心内容等,把贯彻实施《条例》与完善各项配套管理制度结合起来。通过《条例》的贯彻实施,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加强蚕种依法管理,促进我省蚕桑生产再上一个新台阶,为我省打造丝绸强省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宣传标语

                    二○○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

《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宣传标语

1. 热烈庆祝《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于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2. 贯彻实施《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3. 贯彻实施《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促进蚕业持续健康发展

4. 贯彻实施《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规范蚕种生产经营行为

5. 贯彻实施《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促进蚕种质量提高

6. 贯彻实施《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保障蚕种的生产与供应

7. 贯彻实施《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切实保护蚕农利益

8. 增强法律意识,依法监管蚕种质量

信息来源:浙江省农业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