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复审的通知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06-10-08 10:41:00
粤经贸市场〔2006〕599号
关于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复审的通知
有关市经贸局:
广东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1〕62号)的规定,“对鲜茧收购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审核一次”,现将今年复审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是企业的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到2006年12月31日到期的,全部列入复审范围。
二、复审程序为:由企业向所在地经贸局提出复审申报→所在地经贸局向所属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申报→地级以上市经贸局对本地市申报复审鲜茧收购经营资格单位进行初审,并征求市级工商、质监部门意见后提出明确的复核意见报省经贸委(须以表格形式列明鲜茧收购经营资格单位名称、下属茧站名称和收购范围,并提交相关复审材料一式3份)。
三、省经贸委根据地级以上市经贸局提出的复核意见,经专家组审核评定后征求省级工商、质监部门等有关方面意见,作出复审决定,转发各市,并在网上公布。
四、经复审符合要求的企业换发新证,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则取消其收购资格,并收回其资格证书。
五、请工商部门根据省经贸委的复审决定,对有关企业办理工商年检登记或注销手续。
六、新申办鲜茧收购资格证书企业材料与复审企业同时申报。对新申办鲜茧收购资格证书企业,各县市要严格把关,根据本地区收烘布局原则,按照桑蚕生产布局进行综合平衡后上报。
七、各有关地级以上市提交材料截止日期为2006年10月31日,请尽快通知各相关企业申报并做好初审工作。
联 系 人:田敏、汤蕾
联系电话:020-83135810、83135820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00六年九月十四日
信息来源: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关于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复审的通知
有关市经贸局:
广东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1〕62号)的规定,“对鲜茧收购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审核一次”,现将今年复审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是企业的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到2006年12月31日到期的,全部列入复审范围。
二、复审程序为:由企业向所在地经贸局提出复审申报→所在地经贸局向所属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申报→地级以上市经贸局对本地市申报复审鲜茧收购经营资格单位进行初审,并征求市级工商、质监部门意见后提出明确的复核意见报省经贸委(须以表格形式列明鲜茧收购经营资格单位名称、下属茧站名称和收购范围,并提交相关复审材料一式3份)。
三、省经贸委根据地级以上市经贸局提出的复核意见,经专家组审核评定后征求省级工商、质监部门等有关方面意见,作出复审决定,转发各市,并在网上公布。
四、经复审符合要求的企业换发新证,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则取消其收购资格,并收回其资格证书。
五、请工商部门根据省经贸委的复审决定,对有关企业办理工商年检登记或注销手续。
六、新申办鲜茧收购资格证书企业材料与复审企业同时申报。对新申办鲜茧收购资格证书企业,各县市要严格把关,根据本地区收烘布局原则,按照桑蚕生产布局进行综合平衡后上报。
七、各有关地级以上市提交材料截止日期为2006年10月31日,请尽快通知各相关企业申报并做好初审工作。
联 系 人:田敏、汤蕾
联系电话:020-83135810、83135820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00六年九月十四日
信息来源: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