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外经贸委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2006年蚕桑旱灾损失和生产自救进行补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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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09-18 09:20:00
各区县(自治县、市)茧丝绸主管部门、财政局:
今年入夏以来,我市遭受了百年一遇的连晴高温灾害,蚕桑生产受到很大影响,蚕农正秋养蚕大幅下降,蚕种库余损失严重,蚕种生产不能正常进行,蚕农收入大幅减少,据统计,直接经济损失已达1.9亿元左右。为了保护蚕农养蚕积极性,推动晚秋和明春蚕桑生产,经研究决定利用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对2006年蚕桑旱灾损失和生产自救进行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的指导思想
坚持“正秋损失晚秋和明春补”的原则,鼓励广大受灾蚕农和蚕种生产单位积极组织生产自救,弥补正秋旱灾造成的损失。按照蚕农得实惠,蚕种场(冷库)损失得到适当补贴的精神,保护和调动各方积极性。
二、补贴的组织形式
该项补贴由重庆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组织,区县茧丝绸主管部门监督,各区县蚕桑生产部门和蚕种场(冷库)具体实施,市蚕桑站协助市外经贸委做好相关工作。
三、补贴内容、对象、标准、形式
(一)补贴内容:蚕农蚕种款补贴,蚕种场秋季生产、库余蚕种损失补贴以及蚕种冷库冷藏损失补贴。
(二)补贴对象: 2006年晚秋和2007年春季订购蚕种的所有农户,秋季生产蚕种的种场,正晚秋有库余蚕种损失的种场,秋季冷藏蚕种的冷库。
(三)补贴标准:蚕农蚕种款补贴以2006年晚秋和2007年春季实际领取蚕种数为准,每张补贴10元。蚕种场秋季生产补贴以实际生产合格净种数量为准,普种每张补贴3元,原种每张补贴15元。蚕种场库余蚕种损失补贴以在冷库中未出库实际损失张数为准,普种每张补贴2元,原种每张补贴10元。蚕种冷库冷藏损失补贴以秋季实际冷藏的蚕种数为准,每张补贴0.2元。
(四)补贴发放形式。经审核认定后由市财政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各区县蚕桑生产部门和蚕种场(冷库),各区县蚕桑生产部门在收取蚕农蚕种款时每张少收10元。(各区县茧丝绸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区县蚕桑生产部门提供蚕种的价格不得高于去年同期价格)。
四、补贴资金的申请
(一)建立发种花名册:各区县(自治县、市)蚕桑生产部门必须建立准确的蚕农户花名册(包括姓名、发种数量以及实际支付金额),报送当地茧丝绸主管部门。各区县发种总数量原则上以市内出库和合法外调蚕种数量为准。
(二)汇总上报:各区县(自治县、市)茧丝绸主管部门在核实当地蚕桑生产部门提供的花名册后,汇总发种数量(乡镇、村),晚秋于2006年9月30日之前,春季于2007年5月20日以前向重庆市外经贸委申报补贴资金(附当地蚕桑生产部门的单位名称、开户银行、银行帐号),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五、资金拨付
市外经贸委会同市蚕桑站及时对各区县申报数据进行核查后, 向市财政局申请将资金及时拨付到各区县蚕桑生产部门。2006年晚秋蚕种已按原价发到蚕农手中的区县蚕桑生产部门,在2007年春季将补贴资金兑现到蚕农户。
对蚕种场(冷库)库余损失、冷藏数量在9月30日前,秋季生产数量在12月20日前进行核查后,向市财政局申请将资金及时拨付到各蚕种场(冷库)。
六、工作要求
各区县要尽快将补贴政策和补贴蚕农的名单在村内进行公示。
各区县(自治县、市)茧丝绸主管部门要利用文件、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采取发布公告、召开会议、印发传单、设立电话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蚕桑直补政策,尽快做到家喻户晓,为直补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各区县要确保数据真实,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补贴,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七、监督检查
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对蚕桑救灾和生产自救补贴资金实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直接或委托有关部门、中介机构进行实地核查。对各级部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救灾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重庆市外经贸委
重庆市财政局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信息来源:重庆市外经贸委
今年入夏以来,我市遭受了百年一遇的连晴高温灾害,蚕桑生产受到很大影响,蚕农正秋养蚕大幅下降,蚕种库余损失严重,蚕种生产不能正常进行,蚕农收入大幅减少,据统计,直接经济损失已达1.9亿元左右。为了保护蚕农养蚕积极性,推动晚秋和明春蚕桑生产,经研究决定利用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对2006年蚕桑旱灾损失和生产自救进行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的指导思想
坚持“正秋损失晚秋和明春补”的原则,鼓励广大受灾蚕农和蚕种生产单位积极组织生产自救,弥补正秋旱灾造成的损失。按照蚕农得实惠,蚕种场(冷库)损失得到适当补贴的精神,保护和调动各方积极性。
二、补贴的组织形式
该项补贴由重庆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组织,区县茧丝绸主管部门监督,各区县蚕桑生产部门和蚕种场(冷库)具体实施,市蚕桑站协助市外经贸委做好相关工作。
三、补贴内容、对象、标准、形式
(一)补贴内容:蚕农蚕种款补贴,蚕种场秋季生产、库余蚕种损失补贴以及蚕种冷库冷藏损失补贴。
(二)补贴对象: 2006年晚秋和2007年春季订购蚕种的所有农户,秋季生产蚕种的种场,正晚秋有库余蚕种损失的种场,秋季冷藏蚕种的冷库。
(三)补贴标准:蚕农蚕种款补贴以2006年晚秋和2007年春季实际领取蚕种数为准,每张补贴10元。蚕种场秋季生产补贴以实际生产合格净种数量为准,普种每张补贴3元,原种每张补贴15元。蚕种场库余蚕种损失补贴以在冷库中未出库实际损失张数为准,普种每张补贴2元,原种每张补贴10元。蚕种冷库冷藏损失补贴以秋季实际冷藏的蚕种数为准,每张补贴0.2元。
(四)补贴发放形式。经审核认定后由市财政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各区县蚕桑生产部门和蚕种场(冷库),各区县蚕桑生产部门在收取蚕农蚕种款时每张少收10元。(各区县茧丝绸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区县蚕桑生产部门提供蚕种的价格不得高于去年同期价格)。
四、补贴资金的申请
(一)建立发种花名册:各区县(自治县、市)蚕桑生产部门必须建立准确的蚕农户花名册(包括姓名、发种数量以及实际支付金额),报送当地茧丝绸主管部门。各区县发种总数量原则上以市内出库和合法外调蚕种数量为准。
(二)汇总上报:各区县(自治县、市)茧丝绸主管部门在核实当地蚕桑生产部门提供的花名册后,汇总发种数量(乡镇、村),晚秋于2006年9月30日之前,春季于2007年5月20日以前向重庆市外经贸委申报补贴资金(附当地蚕桑生产部门的单位名称、开户银行、银行帐号),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五、资金拨付
市外经贸委会同市蚕桑站及时对各区县申报数据进行核查后, 向市财政局申请将资金及时拨付到各区县蚕桑生产部门。2006年晚秋蚕种已按原价发到蚕农手中的区县蚕桑生产部门,在2007年春季将补贴资金兑现到蚕农户。
对蚕种场(冷库)库余损失、冷藏数量在9月30日前,秋季生产数量在12月20日前进行核查后,向市财政局申请将资金及时拨付到各蚕种场(冷库)。
六、工作要求
各区县要尽快将补贴政策和补贴蚕农的名单在村内进行公示。
各区县(自治县、市)茧丝绸主管部门要利用文件、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采取发布公告、召开会议、印发传单、设立电话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蚕桑直补政策,尽快做到家喻户晓,为直补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各区县要确保数据真实,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补贴,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七、监督检查
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对蚕桑救灾和生产自救补贴资金实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直接或委托有关部门、中介机构进行实地核查。对各级部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救灾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重庆市外经贸委
重庆市财政局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信息来源:重庆市外经贸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