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商务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蚕茧流通市场秩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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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09-12 16:27:00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蚕茧流通市场秩序的通知
云 南 省 商 务 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云 南 省 公 安 厅 文 件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云 南 省 农 业 厅
云商市〔2006〕142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蚕茧流通市场秩序的通知
各州市商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农业局:
茧丝绸产业是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主导国际市场的产业之一,占据了80%左右的国际市场。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丝绸产品国际市场需求的扩大,茧丝绸产业拥有较好的发展空间。同时,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茧丝绸产业区域结构调整日益加快。在土地、劳动力等资源要素比较优势和国家宏观政策的引导下,茧丝绸产业逐步由东部主产区向西部转移,特别是国家实施“东桑西移”工程以后,西部茧丝绸产业发展步伐加快。我省作为西部茧丝绸产业重要省区之一,已被列入国家“东桑西移”工程重点发展省份,全省茧丝绸产业正面临着重大的发展机遇。经过各方面的努力,目前全省桑园面积已达93万亩,涉及11个州市的43个县区。其中鲜茧收购企业40余家,缫丝企业11家,绢纺、织绸企业2家,浙江、江苏、山东等省10户茧丝绸企业已进入云南投资发展。同时,“公司+基地+农户”的经营体制基本确立,龙头企业逐渐壮大,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农民种桑养蚕积极性较高,茧丝绸产业已经或正在成为发展县域经济的支柱产业。但是,我省桑蚕业发展规模相对脆弱,蚕茧流通市场正处于培育阶段的不成熟期,市场经营秩序尚不规范,违反国家规定抢购抢收毛脚茧、哄抬价格等现象在部分产区较为突出。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我省茧丝绸产业的正常发展,损害了农民根本利益和企业利益及扩大投资的积极性,也不利于茧丝绸产业做大做强。为了建设绿色经济强省,发展绿色桑蚕产业,提升茧丝绸产业规模和效益,使其成为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又一绿色支柱。对违反现行政策的收购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广大桑农和茧丝绸企业的合法利益,已成为当前确保我省茧丝绸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当务之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蚕茧流通市场秩序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茧丝流通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监总局第28号令)、《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43号令)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文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1]204号)文件精神和要求。进一步深化茧丝绸流通体制改革,壮大龙头企业,充分调动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推行和完善以“公司+基地+农户”的茧丝绸贸工农一体化经营方式,形成稳定的产销关系,从而促进茧丝绸产业持续健康发展。避免“无投入、价高抢、价低逃、有利上、无利走”恶性竞争现象的发生。省商务厅(省茧丝办)要指导各州市县制定蚕茧经营流通发展规划,既保持一定的竞争经营,又要防止过度的恶性竞争。
二、严格执行国家鲜茧持证收购制度。商务、工商部门要加强从事鲜茧收购经营活动企业的监管,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省商务厅颁发《云南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获证的鲜茧收购企业,由省商务厅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从事鲜茧收购的企业必须持云南省商务厅印制颁发的《资格证书》和工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进行鲜茧收购;严禁无证收购,严禁鲜茧收购单位转让、倒卖《资格证书》;严禁跨审批范围收购,如有违反将视作无证收购进行查处,取消其收购资格;严禁进行破坏性的“毛脚茧”收购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查处。
三、合理制定蚕茧收购价格政策,加强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鲜茧收购价格属中央政府指导下的地方政府定价,各州、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安排的指导价标准,结合当地产销形势、生产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鲜茧收购价格,引导茧农和丝绸生产企业的经营行为。要认真做好对鲜茧收购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蚕茧收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地要及时依法处理,避免压级压价和哄抬价格等坑农事件的发生。
四、加强质量管理。云南省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及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鲜茧收购的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对鲜茧收购的质量要求和标准,并在其管辖范围内对蚕茧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取缔一切土法烘茧行为,以确保干茧质量。同时对鲜茧收购企业收购加工的干茧要分批分次出具产品质量检验证书和规范产品包装标识。鲜茧收购单位在收购、加工、贮存、销售蚕茧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技术规范、有关质量保证条件的要求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五、维护市场秩序。各级公安机关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维护鲜茧流通市场秩序的工作,保障各相关部门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对阻碍执行公务、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要及时进行处置,对非法收购鲜茧交易中涉嫌非法经营等经济犯罪的要及时立案查处。
六、正确引导农户将鲜茧交售给本地具有鲜茧收购资格的企业,我省鲜茧收购企业在价格公正的情况下应尽量将加工后的干茧供应本省缫丝加工企业,以满足加工企业对原料的需求,支持我省茧丝加工业的发展,确保我省茧丝绸产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从事干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要积极配合执法检查,经营中必须出具我省鲜茧收购资格企业开具的合法票据和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证书,不能提供合法票据和产品质量检验证书以及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要求的将由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七、加强对规范蚕茧流通秩序工作的领导。各蚕桑产业县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在鲜茧收购季节,商务、发展和改革、工商、公安、质监、农业部门要组成规范鲜茧收购秩序联合执法工作组,旗帜鲜明地打击茧贩子和各种违反政策的收购行为,维护当地蚕茧流通秩序,促进其快速发展。
八、蚕茧收购坚持谁投资、谁扶持,谁收购、谁受益的原则。要支持鼓励和促使鲜茧收购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良好的产销关系,签订稳定的鲜茧售销合同,相互依存、共同发展。龙头企业也必须做好各项技术培训,落实资金扶持,为农户提供扎实的服务,使蚕农自愿将鲜茧交售给龙头企业,从而保障双方利益,确保收购秩序良性发展。
九、加强对规范蚕茧收购的宣传引导工作。为促进云南蚕桑产业发展和保护农民长期利益,各地要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强对企业和桑农的思想工作。要处理好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协会、企业与桑农的关系;也要协调好企业与企业之间合作竞争的关系。
十、各地在规范鲜茧收购工作中,要正确运用政策,讲究工作方法,依法行政,确保规范鲜茧收购秩序工作取得实效。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省茧丝办等相关部门反映。
以上通知,请各州(市)有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并将执行情况及时上报。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云南省农业厅
二00六年九月四日
信息来源:云南省商务厅市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