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茧丝绸基金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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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08-22 10:21:00
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茧丝绸基金工作的通知
商财发[2006]2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继续推进西部大开发、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战略方针,加快茧丝绸行业结构调整,商务部、财政部决定2006年对蚕桑基地建设项目予以专项资金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方式及标准
按照《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茧协〔1997〕11号)、《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财商字〔1997〕728号)和《商务部关于实施“东桑西移”工程的通知》(商运发〔2006〕190号)的规定,2006年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发展性项目专项支持“东桑西移”工程蚕桑基地建设。
(一)对50个有基础、有条件、茧丝绸产业化经营初具规模的龙头企业建设万亩蚕桑基地及配套设施予以资助。其中:每个万亩基地(龙头企业)补贴桑苗款75万元,补贴150个养蚕大棚建设款30万元,补贴50个小蚕共育室建设款25万元,补贴150万片方格簇款40万元。
(二)对50个为蚕桑基地配套提供优质蚕种的蚕种场改造予以资助,每个蚕种场设备、仪器更新改造款补贴30万元。
二、申请资金支持的项目条件
(一)国家支持的蚕桑基地项目及承担单位应符合《商务部关于“东桑西移”工程国家支持的蚕桑基地项目建设规范的通知》(商运发〔2006〕211号)的相关要求。
(二)经批准承担国家支持的蚕桑基地项目的龙头企业,应在2005年10月1日-2006年12月31日完成项目。
(三)经批准承担与基地配套改造项目的蚕种场,应于批复项目后进行设备更新改造,于2006年12月31日完成项目。
三、相关管理要求
(一)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2006年第4季度,组织项目验收专家组对承担商务部批准的2006年“东桑西移”工程蚕桑基地建设项目进行验收检查,会同财政部门于2006年12月31日前向商务部、财政部提交《2006年度“东桑西移”工程项目验收汇总表》(附件1)和《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发展性项目(“东桑西移”工程专项)验收报告》(附件2)。
(二)对第一次验收达不到标准的项目,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于2007年一季度组织第二次验收检查,于2007年3月31日前提交《2006年度“东桑西移”工程项目验收汇总表》和《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发展性项目(“东桑西移”工程专项)验收报告》。对第二次验收仍不达标的项目,不再进行验收检查,商务部将予以通报批评,财政部不予拨付支持资金。
(三)各地商务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通力合作,加强对“东桑西移”工程项目的业务和财务管理;定期对“东桑西移”工程项目的执行和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项目顺利进行、资金及时到位。
(四)各地要严肃财经纪律,严禁任何单位骗取、挪用或截留“东桑西移”工程项目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财政部、商务部将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资格,核减直至取消所在地年度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或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各地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应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如有问题,及时向商务部(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财务司)、财政部(企业司)反映。
附件:1、2006年度“东桑西移”工程项目验收汇总表
2、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发展性项目(“东桑西移”工程专项)验收报告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信息来源: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