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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经济大法同日通过 全面影响公民经济生活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05-10-28 08:24:00
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案获得通过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7日下午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起征点为1600元,决定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与一审稿相比,个税法修改草案二审稿最大的变化,就是将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1500元提高到1600元。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减除标准提高到1600元,可以更好地解决实际负担较重的中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费税前扣除不足问题,更有利于与基本生活费用增长的趋势相适应,使法定标准更有适当的前瞻性。
“如果能(在1500元的基础上)再提高一些,可以更好地解决实际负担较重的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费用税前扣除不足问题。”
“如果能(在1500元的基础上)再提高一些,更有利于与改革发展和物价变动引起的基本生活费用增长趋势相适应,使法定标准更有适当的前瞻性,有利于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
公司法修订案获得通过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7日下午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法,这部法律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司法三审稿进行的调整主要包括:考虑到二审稿中有关公司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70%的规定在操作中很难执行,且公司对外投资是公司自主权,故将此规定删除。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除了发起设立方式外,考虑到允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公开募集和定向募集的方式设立,有利于适应投资者选择不同投资方式的需求,鼓励投资创业,故在保留募集设立方式基础上,增加了定向募集设立方式。原草案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国有企业改建成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相关部门提出,目前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已不采用只由一个股东作为发起人的方式,对国有企业改制可以不再作特别规定。草案据此作出了修改。
证券法修订案获得通过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7日下午表决通过修改后的证券法,这部法律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与二审稿相比,证券法三审稿共作出6项主要修改。其中,进一步制约证监会权力,明确证监会法律责任的相关修改,所占篇幅较多。如原草案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以及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符合证监会规定的条件。三审稿则增加了经国务院批准的限定语。法律责任方面,按照修改后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证券法修订草案 主要对三个条款做出细微修改
一是有全国大大代表提出,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除不得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外,也不得接受发行申请人的代理人的馈赠和与之私下接触。二是为了与公司法关于要求公司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须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有关条款相衔接,防止产生不必要的误会。三是对于证券业协会的职责界定进行进一步完善。
外国央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获得通过
该法限定了享受豁免权的外国中央银行的范围,包括外国的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中央银行或者履行中央银行职能的金融管理机构。而外国中央银行的财产,也限定在现金、票据、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外汇储备、黄金储备以及该银行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由于我国在司法豁免方面一贯坚持对等原则,因此,该法也规定,对于外国不给予我国中央银行或者我国特别行政区金融管理机构的财产以豁免,或者所给予的豁免低于该法的规定的,将根据对等原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