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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蚕种市场执法大检查活动的通知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08-04-29 14:44:00

        桂农业办发〔2008〕53号

        自治区农业厅办公室关于

     开展蚕种市场执法大检查活动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区蚕种市场秩序,全面加强蚕种质量管理,我厅定于今年5月和9月组织开展蚕种市场执法大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组织开展蚕种市场执法大检查活动,集中力量重点整治和严厉打击无经营许可证经营和经营无证(质量合格证、检疫合格证及相关证明)蚕种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全区蚕种市场秩序,强化蚕种质量监管,全面提升蚕种质量安全水平,杜绝不合格蚕种进入市场流通,保证蚕种生产经营者和广大蚕农的根本权益,努力做大做强我区蚕种业,加快推进我区蚕业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检查重点

  蚕种市场执法大检查活动主要针对我区桑蚕生产重点区域和蚕种经营重点市场、重点对象、重点产品以及重点行为,集中力量进行重点检查、严厉查处。

  (一)重点区域:全区桑蚕主产市、县(市、区)。

  (二)重点市场:群众意见大、投诉多、社会反映强烈、市场秩序较为混乱的各地主要蚕种市场。

  (三)重点对象:无蚕种经营许可证的经销商、走村串户流动销售蚕种的小商贩以及其他违规经营者。

  (四)重点产品:无证蚕种,即无质量状况和相关证明的蚕种。区内蚕种主要包括无质量合格证、检疫合格证、产品标签标识等,引进的区外蚕种除上述证明外还包括无蚕品种区域适应性试养鉴定证明、蚕品种审定证书、购销备案证明、成品卵检疫合格证明等。

  (五)重点行为:无证经营蚕种和经营假冒伪劣、来路不明、手续不全蚕种的行为;经营单位无经营档案等行为。

  三、时间安排

  在我区桑蚕生产的主要季节和蚕种产销旺季,即5月和9月,分别组织开展春季、秋季全区蚕种市场执法大检查活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分级负责的办法,各桑蚕主产市、县(市、区)要抓紧制定活动实施方案,精心组织,统一部署,创新工作。明确一名领导具体抓,确定各有关部门职责,集中力量对辖区范围内蚕种市场进行拉网式执法大检查,保障蚕种经营的各项规定和整治措施落到实处。5月上旬和9月上旬,我厅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地蚕种执法大检查活动进行督查。对因责任不落实、行政不作为、监管不到位而导致当地蚕种市场秩序长期得不到好转或发生严重的蚕种质量坑农害农重大事件,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充分发挥各种舆论宣传的作用,大力宣传普及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等相关知识,及时宣传工作成效,曝光典型案件,震慑不法分子。同时通过印发资料、出版墙报、张贴标语、悬挂横幅等有效形式,增强广大蚕农识假防假意识和能力,形成学法、知法、守法和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6月1日,全区各地统一开展《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一周年宣传咨询日活动,将执法大检查活动推向高潮。

  (三)依法严厉查处。各地要强化农业综合执法能力,依托现有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加大对蚕种市场的执法检查力度,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蚕种市场秩序。对于蚕种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依照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至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进行严厉查处,并将严重违法违规者列入黑名单。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四)加强信息交流。各地要及时收集、整理、报送、发布蚕种市场执法检查和监管信息。我厅将在广西蚕业信息网上开设蚕种市场执法大检查活动宣传专栏,为各地提供交流与沟通的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各地在执法检查大活动中,如遇到突出问题和重要情况要随时上报。活动结束时,以市为单位,将活动的基本情况报送我厅。同时建立蚕种大案要案上报制度,凡案值在5万元以上的大案要案要及时上报。

  我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联系电话(传真):2182551,电子信箱:315@gxny.gov.cn;广西蚕业技术推广总站联系电话(传真):3245481,电子信箱:jiangmg888@sina.com。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信息来源:广西农业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