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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今日开始实施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08-08-01 14:32:00

         反垄断法今日开始实施
    相关配套细则缺失或将引致执行尴尬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8月1日起正式实施。然而众望所归的反垄断法在“利剑出鞘”之际却在相当程度上遭遇了执行尴尬。

  业内人士透露,围绕反垄断法的40余个配套细则,迄今为止无一出台。就在今年3月,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即已开始征求意见,但至今仍未面世。

  7月30日,国家工商总局网站刊登消息称已成立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负责《反垄断法》实施的相关具体工作,且相关配套规章已着手论证。根据安排,国家工商总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价格垄断协议除外)等方面的工作;国家发改委将负责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协议行为;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工作。目前,除国家工商总局成立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外,商务部与发改委方面均未有相应消息发布。

  而就反垄断法如何打破多头执法的尴尬,业界更多寄望于拟议中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高度协调和指导。

  有业内人士称,此前法律界曾经有过法律实施细则在法律正式实施之后才发布的先例,因此,相关细则和部门日后公布亦属正常。即便反垄断法实施各项细则能在短期内出台,有关部委也需要一定时间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业内人士提示,《反垄断法》在今后执行中应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竞争文化的缺失与培育。和执行中的其他问题相比,中国市场环境中竞争文化的缺失更为严重。竞争文化的培育和形成是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从消费者的观念、企业的行为到政府的职能定位,从市场主体交流的思维方式、商事交易规则的理解运用到经济法律的颁布实施,经济运行的每一个细节都在潜移默化地作用于竞争文化的形成。反垄断法的实施过程,对政府、企业乃至消费者而言也将是竞争文化逐步培育和发展的过程。

  执法机构的统一。由于目前的反垄断法采取多个执法机构共同执法的方式已基本确定,因而执法机构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就应当被置于一个突出的位置,这种协调与配合的顺畅与否直接决定了反垄断法的实施是否有力有效。同时,经济、法律、统计、社会学科等多领域专家必须被吸收到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

  与既有制度的协调。反垄断法在中国现阶段还是存在一个与既有法律,特别是涉及市场秩序管理、行业管理的规则的协调问题。由此也必然引出,在反垄断法的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将涉及到反垄断执法机构与其他法律的实施机构,尤其是中国现阶段话语权明显的行业性管理机构的协调。可以这么认为,这层关系的协调妥当,也将成就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当然,反垄断执法机构,无论是作为行政性机构还是在国外实践中的准司法机构,最终其行为和决定,都必须受到司法机构的审查。对于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垄断行为,还应该允许个体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直接通过司法途径寻求私人救济,从而更广泛意义上发挥司法监督的作用。

  程序性规则的制定。反垄断法的专业性、复杂性,也直观的体现为其本身规则体系的抽象性,因此实施机构所将提供的市场矫治机制、个体救济规则等,都需要根据后续的市场情况、社会时期进行适时的制定、调整。因此,作为这些程序性规则,必须也相应制定有效力的法律文件。而对于用于判断具体案件的实体性标准,则适宜按照反垄断法的合理性判断规则,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发布更详尽“行为指南”,虽非具有抽象性法律约束力,但却有对个案适用的指导力。

  国际合作。在《反垄断法》出台之前,不存在合作的法律基础,如今可以就国际卡特尔、跨国并购等问题开展多双边交流。其中,值得重点提出的是能否利用区域贸易协定来协调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的问题。

信息来源:国际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