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调整的有关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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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时间:2004-08-09 08:24:00
1、逐步调整和取消对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全免关税、增值税优惠政策我国入世后,已按照WTO规则调整了有关政策,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但是,对外资企业的各种超国民待遇仍在继续执行,尤其是对外资项目投资内进口设备,仍在实行进口关税、增值税全面的优惠政策,致使内资企业处于不平等竞争状态,已严重影响内资企业的发展。
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把坚持以人为本和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统一起来,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推进改革和发展。其中强调要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处理好内需和外需、利用外资与利用内资的关系,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尝两种资源。因此,应当改变各级政府把引进外资的多少作为政绩来考核的做法;改变一些地方出于狭隘的地方利益和政绩的需要,竞相给予外资优惠政策,提供了名目繁多的优惠条件,滥用超国民待遇。这一政策的调整势在必行,而且现在条件与时机均已基本成熟。调整的方向,建议改为对需要重点发展的产业给予优惠的政策,无论是外资还是内资,对投资国家急需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和鼓励发展的产业,投资落后贫困地区的企业给予优惠的政策。
2、进一步理顺关税结构,促进机械工业发展我国在逐步降低进口关税水平的情况下,仍应十分重视发挥关税应有的保护国内产业的作用。按照关税结构理论,我国的关税结构,应体现从原材料→中间产品→制成品的由低到高的梯形关税税率结构。机械产品属于制成品或深加工产品,其关税税率应高于原材料和半成品,以体现对产业的不同保护,鼓励发展深层次加工的产业。但是目前我国关税税则存在若干倒挂现象。首先,机械产品的平均关税水平(8.55%),低于全国平均关税水平(10.4%)近两个百分点;其次,部分金属材料进口关税税率高于机械设备的进口税率。如350MW及以下汽轮机进口关税为5%,350MVA-665MVA交流发电机进口关税为5.8%,固体矿物与磨粉机器关税为5%,而生产这些机械需要进口的不锈钢板材税率为10%,合金钢板材为7%。这种状况,显然不符合关税结构原则,不利于国内机械制造业和重大技术装备的发展。为此,建议今后机械产品的关税要减少,并使其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调低机械制造业需要进口金属材料的关税,以降低机械制造业的生产成本。
3、做好关税调整工作,充分发挥关税的调节作用关税是调节进出口和保护国内产业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我国入世后,关税减让已进入后过渡期,少数产品(主要是汽车)还将下调关税。同时还要迎接下一轮WTO多边贸易谈判,部分关税要下调。2003年4月24日我国加入WTO《信息技术产品协议》后,部分电子产品和少数仪器仪表、文化办公设备关税在2005年要降到零。一些区域性和双边协议(如《中国—东盟协议》、《曼谷协议》等)的执行,都将降低部分产品的进口关税。因此,需要认真研究机械产品的关税调整:(1)机械工业生产配套用的零部件,国内产品在技术、质量等方面与国外差距较大,需要进口的,关税要多降一些,以降低企业生产成本。2004年税则中,数码相机零件关税由2003年的4%提高到12%,造成相关企业生产成本大幅提高,这是不合理的。
(2)国内产品在技术、质量方面与国外产品差距不大,而价格又有优势的,关税要少降或不降,以保护国内产业的发展。
(3)国内不能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或在技术、质量方面与国外差距较大,需要进口的,应实行低税,以节省投资,支持国内产业的发展。
4、适当提高从香港进口零关税机械产品的原产地标准按照《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协议》,在不迟于2006年1月1日前,从香港进口的所有机械产品实行零关税。为此建议:一方面要加强监督管理,防止有些商品未在香港进行实质性加工而转口进入内地,影响内地相关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要适当提高在香港进行实质性加工的比例,提高原产地标准,建议从目前的30%及以上,提高到40%及以上(即在香港获得的原料、组合零件、劳动价值和产品开发支出价值的合计与出口制成品离岸价格比值应大于或等于40%),与从东盟进口货物保持一致(中国-东盟协议规定原产地标准为40%及以上),使内地企业尽可能有一个相对合理的竞争环境。 来源:《阿里巴巴》网站
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把坚持以人为本和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统一起来,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推进改革和发展。其中强调要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处理好内需和外需、利用外资与利用内资的关系,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尝两种资源。因此,应当改变各级政府把引进外资的多少作为政绩来考核的做法;改变一些地方出于狭隘的地方利益和政绩的需要,竞相给予外资优惠政策,提供了名目繁多的优惠条件,滥用超国民待遇。这一政策的调整势在必行,而且现在条件与时机均已基本成熟。调整的方向,建议改为对需要重点发展的产业给予优惠的政策,无论是外资还是内资,对投资国家急需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和鼓励发展的产业,投资落后贫困地区的企业给予优惠的政策。
2、进一步理顺关税结构,促进机械工业发展我国在逐步降低进口关税水平的情况下,仍应十分重视发挥关税应有的保护国内产业的作用。按照关税结构理论,我国的关税结构,应体现从原材料→中间产品→制成品的由低到高的梯形关税税率结构。机械产品属于制成品或深加工产品,其关税税率应高于原材料和半成品,以体现对产业的不同保护,鼓励发展深层次加工的产业。但是目前我国关税税则存在若干倒挂现象。首先,机械产品的平均关税水平(8.55%),低于全国平均关税水平(10.4%)近两个百分点;其次,部分金属材料进口关税税率高于机械设备的进口税率。如350MW及以下汽轮机进口关税为5%,350MVA-665MVA交流发电机进口关税为5.8%,固体矿物与磨粉机器关税为5%,而生产这些机械需要进口的不锈钢板材税率为10%,合金钢板材为7%。这种状况,显然不符合关税结构原则,不利于国内机械制造业和重大技术装备的发展。为此,建议今后机械产品的关税要减少,并使其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调低机械制造业需要进口金属材料的关税,以降低机械制造业的生产成本。
3、做好关税调整工作,充分发挥关税的调节作用关税是调节进出口和保护国内产业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我国入世后,关税减让已进入后过渡期,少数产品(主要是汽车)还将下调关税。同时还要迎接下一轮WTO多边贸易谈判,部分关税要下调。2003年4月24日我国加入WTO《信息技术产品协议》后,部分电子产品和少数仪器仪表、文化办公设备关税在2005年要降到零。一些区域性和双边协议(如《中国—东盟协议》、《曼谷协议》等)的执行,都将降低部分产品的进口关税。因此,需要认真研究机械产品的关税调整:(1)机械工业生产配套用的零部件,国内产品在技术、质量等方面与国外差距较大,需要进口的,关税要多降一些,以降低企业生产成本。2004年税则中,数码相机零件关税由2003年的4%提高到12%,造成相关企业生产成本大幅提高,这是不合理的。
(2)国内产品在技术、质量方面与国外产品差距不大,而价格又有优势的,关税要少降或不降,以保护国内产业的发展。
(3)国内不能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或在技术、质量方面与国外差距较大,需要进口的,应实行低税,以节省投资,支持国内产业的发展。
4、适当提高从香港进口零关税机械产品的原产地标准按照《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协议》,在不迟于2006年1月1日前,从香港进口的所有机械产品实行零关税。为此建议:一方面要加强监督管理,防止有些商品未在香港进行实质性加工而转口进入内地,影响内地相关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要适当提高在香港进行实质性加工的比例,提高原产地标准,建议从目前的30%及以上,提高到40%及以上(即在香港获得的原料、组合零件、劳动价值和产品开发支出价值的合计与出口制成品离岸价格比值应大于或等于40%),与从东盟进口货物保持一致(中国-东盟协议规定原产地标准为40%及以上),使内地企业尽可能有一个相对合理的竞争环境。 来源:《阿里巴巴》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