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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通知 个体工商户开始换发新版执照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03-11-16 07:53:00
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个体工商户换发营业执照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工商机关可结合2003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对营业执照四年有效期期满的个体工商户,办理营业执照换发手续,换发新版营业执照。换发营业执照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
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要严格掌握换发营业执照的范围,对营业执照有效期未满的不得借机强行换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