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下达2006年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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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5-12-23 09:01:00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中国丝绸工业总公司,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根据2006年度出口配额总量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管理企业提出的申请,现下达2006年度部分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2006年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蚕丝商品为海关编码前四位为5001-5003的商品。
二、2006年度蚕丝类商品配额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管理企业的申请额度和2005相关产品配额使用情况进行分配。
三、请各地主管部门尽快将配额分配给有关出口企业,并将配额二次分配方案于2006年1月31日前报我部(外贸司)审核备案,同时抄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四、有关边境省、自治区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本地区国家重点管理商品边境贸易出口管理工作。根据我部下达的蚕丝类商品边境贸易出口配额合理安排出口,并将配额二次分配方案于2006年1月31日前报我部(外贸司)审核备案,同时抄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特此通知
附件:2006年度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安排表
商 务 部
二OO五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
2006年度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安排表(单位:吨)
区 蚕丝(海关编码前四位 蚕茧(海关编码前四位
为5002,5003的产品) 为5001的产品)
合计 18000 150
中国丝绸工业总公司 100
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500 50
北京 100
河北 300
黑龙江 100
辽宁 300
河南 200
山东 2700 100
安徽 300
江苏 2100
浙江 4500
宁波 200
广东 2500
广西 100
四川 1000
重庆 1700
陕西 300
云南(边贸) 100
西藏自治区 100
西藏(边贸) 200
贵州 100
江西 100
湖南 300
新疆 100
根据2006年度出口配额总量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管理企业提出的申请,现下达2006年度部分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2006年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蚕丝商品为海关编码前四位为5001-5003的商品。
二、2006年度蚕丝类商品配额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管理企业的申请额度和2005相关产品配额使用情况进行分配。
三、请各地主管部门尽快将配额分配给有关出口企业,并将配额二次分配方案于2006年1月31日前报我部(外贸司)审核备案,同时抄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四、有关边境省、自治区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本地区国家重点管理商品边境贸易出口管理工作。根据我部下达的蚕丝类商品边境贸易出口配额合理安排出口,并将配额二次分配方案于2006年1月31日前报我部(外贸司)审核备案,同时抄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特此通知
附件:2006年度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安排表
商 务 部
二OO五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
2006年度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安排表(单位:吨)
区 蚕丝(海关编码前四位 蚕茧(海关编码前四位
为5002,5003的产品) 为5001的产品)
合计 18000 150
中国丝绸工业总公司 100
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500 50
北京 100
河北 300
黑龙江 100
辽宁 300
河南 200
山东 2700 100
安徽 300
江苏 2100
浙江 4500
宁波 200
广东 2500
广西 100
四川 1000
重庆 1700
陕西 300
云南(边贸) 100
西藏自治区 100
西藏(边贸) 200
贵州 100
江西 100
湖南 300
新疆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