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8月1日起启用新税务登记证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06-03-30 10:05:00
负有扣缴个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记者日前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2006年8月1日起全国统一开始换发、启用新税务登记证件。2007年1月1日起旧税务登记证件不再有效。
国税总局强调,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户籍管理,夯实征管基础,堵塞税收漏洞,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将税务登记划分为正式的税务登记和临时税务登记两类,针对不同类型纳税人核发不同类型的税务登记证;新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开户银行于纳税人开立账户时,在纳税人税务登记副本填登银行账号。换发税务登记证的范围为:一、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都应当更换新的税务登记证;二、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