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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04年度蚕丝、坯绸出口配额的通知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04-01-05 09:10: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局),中国丝绸工业总公司,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根据蚕丝、坯绸2003年度配额安排和使用情况,2004年出口配额总量及各省、自治区、市和中央管理企业提出的申请,现下达2004年度蚕丝、坯绸出口配额及蚕丝边境贸易出口配额。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2004年厂丝、坯绸配额分配按照各省、自治区、市和中央管理企业申请的额度进行分配,但不突破2003年的数量。
  二、其他丝配额以2003年配额量为基础,结合2003年各省、自治区、市和中央管理企业的配额使用率及出口价格水平做适当调整,对2003年度配额使用情况好,出口价格高的省、自治区、市和中央管理企业给予鼓励。
  三、请各地主管部门尽快将配额分配给有关出口企业,并将配额二次分配方案于2004年1月31日前报我部(外贸司)审核备案,同时抄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四、有关边境省、自治区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本地区国家重点管理商品边境贸易出口管理工作。根据我部下达的蚕丝类商品边境贸易出口配额和已核定的蚕丝类边贸企业出口经营能力,合理安排出口配额,并将配额二次分配方案于2004年1月31日前报我部(外贸司)审核备案,同时抄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特此通知
  附件:2004年度蚕丝、坯绸出口配额安排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2004年度蚕丝、坯绸出口配额安排表
地区 厂丝(吨) 其他丝(吨) 坯绸(万米)
合计 7720 25810 19133
北京 10 40
天津 10 160 20
河北 320 50
山西 40 0 20
辽宁 500 20
大连 50
黑龙江 50 10
上海 100 700 800
江苏 1160 3170 3000
浙江 2000 5080 5373
宁波 10 410 150
安徽 100 700 900
江西 180
山东 1000 3630 1510
河南 240 20
湖南 30 1080 200
广东 1000 2160 1000
深圳 0 500
广西 150 330 10
海南 300 590 10
四川 500 2870 4000
重庆 900 1260 600
云南 70 50 50
西藏自治区 100 20 200
西藏自治区(边贸) 100 200
中国丝绸工业总公司 50 300 50
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100 1750 600
   (来源:商务部外贸司子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