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出台代开发票管理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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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4-06-28 07:56:00
记者23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为防范利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堵塞税收漏洞,税务总局日前出台了对代开发票管理的新规定。
新规定指出,自2004年6月1日起,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应将当月所代开发票逐票填写《代开发票开具清单》,7月份申报期起应同时利用代开票汇总采集软件形成《开具清单》电子文档。自2004年6月份申报期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代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应逐票填写《代开发票抵扣清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在6月份申报时纳税人只报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从7月份申报期开始纳税人除报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载有《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未单独报送或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及电子数据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开具清单》和《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及数据检查、汇总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免费使用。如果纳税人无使用信息采集软件的条件,可委托税务代理等中介机构代为采集。税务机关可从内部网络(http://130.9.1.248)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上下载相关信息采集软件;纳税人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下载相关信息采集软件,纳税人无法上网的,可由当地税务机关下载后提供;数据检查、汇总软件也可从上述网站下载使用。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在窗口进行比对审核工作,税务机关审核时发现纳税人未报送《抵扣清单》或审核结果有误的,应要求其补报或对相关数据修改后重新申报。纳税人当期未使用代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可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抵扣清单》。(完)
新规定指出,自2004年6月1日起,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应将当月所代开发票逐票填写《代开发票开具清单》,7月份申报期起应同时利用代开票汇总采集软件形成《开具清单》电子文档。自2004年6月份申报期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代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应逐票填写《代开发票抵扣清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在6月份申报时纳税人只报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从7月份申报期开始纳税人除报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载有《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未单独报送或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及电子数据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开具清单》和《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及数据检查、汇总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免费使用。如果纳税人无使用信息采集软件的条件,可委托税务代理等中介机构代为采集。税务机关可从内部网络(http://130.9.1.248)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上下载相关信息采集软件;纳税人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下载相关信息采集软件,纳税人无法上网的,可由当地税务机关下载后提供;数据检查、汇总软件也可从上述网站下载使用。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在窗口进行比对审核工作,税务机关审核时发现纳税人未报送《抵扣清单》或审核结果有误的,应要求其补报或对相关数据修改后重新申报。纳税人当期未使用代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可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抵扣清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