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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再出新举——商业银行可发次级债补充资本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03-12-10 09:06:00
中国银监会近日发出《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决定增补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允许商业银行申请发行次级定期债务,并可将符合规定条件的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银行附属资本。该通知的出台,使各商业银行有望通过发行次级定期债务拓宽资本筹措渠道,增加资本实力,有助于缓解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先天不足、资本补充渠道单一的状况。
据介绍,银监会此次颁发的《通知》适用于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其主要内容如下:次级债务的定义,是指固定期限不低于5年(包括5年),除非银行倒闭或清算,不用于弥补银行日常经营损失,且该项债务的索偿权排在存款和其他负债之后的商业银行长期债务。次级债务计入资本的条件:不得由银行或第三方提供担保;并且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核心资本的50%。商业银行应在次级定期债务到期前的5年内,按以下比例折算计入资产负债表中的“次级定期债务”项下:剩余期限在4年(含4年)以上的,以100%计;剩余期限在3-4年的,以80%计;剩余期限在2-3年的,以60%计;剩余期限在1-2年的,以40%计;剩余期限在1年以内的,以20%计。
次级债务发行的程序是,商业银行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发行次级定期债务作为附属资本。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定期债务,须向银监会提出申请,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招募说明书、协议文本等规定的资料。募集方式为由银行向目标债权人定向募集。
《通知》还规定,商业银行招募次级定期债务不向目标债权人指派,不得在对外营销中使用“储蓄”字样;次级定期债务不得与其他债权相抵销;原则上商业银行次级定期债务不得转让、提前赎回,特殊情况,由商业银行报银监会审批。商业银行应当对次级定期债务进行必要的披露。此外,银监会将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对商业银行次级定期债务的招募、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