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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进入快车道《国有资产法》等五新法将出炉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08-03-10 10:03:00

  我国经济立法速度完全可以和GDP的增速媲美。经过多年努力,经济法领域的三大法律框架体系初步建成。但是,对经济法律框架体系的进一步修改及完善,依然任重道远。
  金融法律日趋完善
  五年来,我国经济法制建设全面推进。其中,去年开始实施的《物权法》对涉及物权制度的共性问题作出了规定,它以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为立法宗旨。此外,《企业破产法》、《反垄断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所得税法》、《反洗钱法》、《劳动合同法》等相继出台。
  在新法制订陆续推进的同时,对已有法律的修改也在紧锣密鼓地展开。过去五年间,《证券法》、《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相继修改,完善了我国金融法律制度。此外,《个人所得税法》三次修改,减轻了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纳税负担,加强了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
  经济法分为三大法律框架体系:一是调整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包括《公司法》、《银行法》;二是调整和规范市场主体之间基本关系的法律,如《信托法》、《合同法》;三是调整和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如《反倾销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现在看来,经济法中我们还缺少《反倾销法》,其他法律大体都具备了,三大法律框架体系初步形成。"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五部新法待出炉
  全国人大目前正抓紧研究制订五年立法规划,并将适时召开立法工作会议,对立法工作进行全面部署。今年全国人大初步安排审议20件法律草案,包括制定《国有资产法》、《社会保险法》、《食品安全法》、《循环经济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等。
  "国资法已经一审了,金融破产法根据破产法的原则,现在也正在积极筹备。"成思危透露说。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今年全国人大的初步安排中没有提到金融方面的立法,但从代表的议案可以看到,人大1号议案就是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
  "这部法律现在应该修改。当初制订《证券投资基金法》时,曾经想立一部投资基金法,而不是证券投资基金法。但是在立法过程中,大家有很多争论。为了尽快让这部法律出台,最后取最大公约数,即在证券基金法方面大家形成共识。"她说。
  《证券投资基金法》2004年实施,到现在已经4年了。"实践证明,这部法律确实对证券基金发展起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但它已不太适应现实发展需要。"吴晓灵说,这主要表现在,私募基金发展越来越快,但在这一方面缺乏法律规划。"尽管私募基金是法律豁免条款下生存的一种基金,但豁免条款表述的并不完整,散见于不同的法律中。"
  投资基金本质是基于信托关系的金融产品,现在很多金融机构都在开发这种产品。但目前我国只有《证券投资基金法》涉及这一领域,其余均是以各部门监管法规来规范。"从这个意义上讲,应该对私募基金加以规范。"吴晓灵认为,私募基金虽然不需要严格的监管,但也应该有一个管理的原则。
  "在最近的金融立法方面,能够提上修改议程的就是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但是,在多大范围内修改,是仅完善《证券投资基金法》,还是将其拓宽成投资基金法,目前还存在两种不同意见。"吴晓灵透露,上一届人大财经委还有两部法律正在制定,一是融资租赁法,二是期货法。
  "中国发展很快,又处在传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不可能像国外,法律立法后多年不需要修改。中国法律的特点是有渐进性,需要不断修改。"成思危说。
  他表示,1999年实施的《证券法》,因为当时各方感到防范风险很重要,该法内容偏严格。其中规定股票投资只能做多不能做空,不准买空卖空。因此只有股市涨的时候大家赚钱,跌的时候就赔钱,这对股市的发展有不利影响。这也使一些金融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受到限制,比如金融衍生品的推出。另外,当时也没有经验可循,因此不够细致严密。因此,2005年对《证券法》进行了修订。
  十届全国人大重要经济立法:
  2007年
  《物权法》、《合伙企业法》、新《企业破产法》实施,《反垄断法》、《企业所得税法》、《节约能源法》获审议通过,《能源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第三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国资法》进入一审,《循环经济法》进入立法程序
  2006年
  新《公司法》、《证券法》、《可再生能源法》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反洗钱法》获审议通过
  2003年
  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制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并获审议通过。(王婷)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表示经济法三大法律框架体系已初步形成。
  《基金法》修订迫在眉睫 旧法难以保护投资者
  一些代表委员认为,近年来基金业飞速发展,发展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以前没有预料到的很多新情况都在发展中出现,《基金法》中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基金业发展和市场监管的需要。
  比如,《基金法》第59条"关于基金财产的投资活动"的关联交易限制条款规定,基金财产不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基金不得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以工行为例,目前1/3的开放式基金托管在工行,而这些基金与工行发行申购无缘。"有政协委员说。马蔚华认为,这些条款限制了基金业的发展空间,也限制了已上市的托管银行与其他商业银行的公平竞争。不但对基金投资的公平造成影响,也阻碍了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因此有必要适度放宽基金投资关联交易的规定,使基金可以参与关联交易,也可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不受损害。实际上,去年以来,随着一些大型银行上市,基金业内外对这一修改的呼声甚高。
  不过,全国政协委员、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贺强指出,"现行《基金法》规定基金不能买托管人发行的股票,主要是出于避免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的考虑,这一条规定目前还没有修改的必要。"
  《循环经济法》对企业不会有负面影响
  两会上,代表委员建议出台《循环经济法》的呼声越来越高。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吴晓青向本报记者透露,对于循环经济试点企业,政府会给予资金上的支持。《循环经济法》出台后将通过逐步扩大试点的方式铺开,不会搞一刀切,要求全部企业一步到位。
  循环经济的概念在十几年前由环保部门引入我国。作为亲历者之一,吴晓青表示,大家对于循环经济从不理解到理解,从不接受到接受,到今天《循环经济法》即将出台,表明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经济发展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
  吴晓青认为,《循环经济法》在制度上保障了我国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该法律的出台对于企业不会有负面影响。他说,循环经济着重于资源的综合利用、有效利用、废旧产品回收使用,循环经济是一种很好的新经济发展模式,使我们开发的产品更加符合经济发展要求,也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减少污染排放,使废弃物回收再利用,提高了生产效率,降低了生产成本。虽然企业围绕开发循环经济所需要的一些技术需要投入,但是它可以通过生产活动收回来,所以现在许多企业正在大力推动这项工作。
  尽快制订投资者权益保护法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红宇提交的提案认为,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已经具备了制订投资者权益保护法的条件,应尽快制订并出台这部法律。
  她认为,建立投资者保护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内在体制性要求,是境外发达证券市场比较普遍的做法。美国早在1970年就通过了《证券投资者保护法》。而我国目前除《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外,还没有保护证券投资者的专门法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产生于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期间,已经运行了两三年时间。当初设计制定的背景已大为改变,实践中也发现了新的问题,已不能满足现实需要。
  完善期货市场税收制度
  全国人大代表、大商所党委书记、总经理刘兴强提出两项议案,建议对期货市场部分相关税收予以减免,并积极发展期货机构投资者。
  刘兴强认为,目前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期货公司计提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期货行业保障基金、交易所上缴的保障基金都需要计税,相当于降低了风险准备金和保障金的计提比率,减弱了市场主体的抗风险能力和对投资者的保障能力。
  刘兴强建议,对期货市场相关风险准备金、保障基金等进行全面的论证,应不作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或于税前列支,或免去相关税收;为体现对期货市场发展的支持,建议调整或减免商品期货交割增值税,以鼓励相关机构积极利用市场避险;减轻期货居间人税收负担。
  另外,他建议对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相关税收政策进行调整。(赵彤刚 谢闻麒)
 
信息来源: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