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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起请留意这些新规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05-10-02 08:09:00
“二手车”交易取消强制评估、个人纳税启动“一户式”精细管理、卖家具需有配套说明书……10月起又有一批新政策、新法规开始实施,其中不少与广大市民的生活密切相关——
个人收入建档加强个税征管
《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将从10月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提出,建立“个人收入档案”制度,以提高纳税人信息来源的真实性,而高收入者将成为重点纳税人。
■按个人身份证号建档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过去大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而目前绝大部分扣缴单位只申报一个汇总数,没有明细申报到个人。新颁布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提出,要按个人身份证号,建立个人收入档案制度,实现个人收入一户式管理,对个人税收实行精细管理。
■高收入者将受重点“关照”
税务机关还将对重点纳税人按人建立专门档案,实行重点管理,随时跟踪其收入和纳税变化情况。
根据《办法》,被纳入重点纳税人范围的重点纳税人包括金融、保险、证券、电力、电信、石油、石化、烟草、民航、铁道、房地产、学校、医院、城市供水供气、出版社、公路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体育俱乐部等高收入行业人员;以及民营经济投资者、影视明星、歌星、体育明星、模特等高收入个人;临时来华演出人员。
临时身份证有效期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将于10月1日起实施。办法实施后,全国范围内将启用新版的临时身份证。
新版临时身份证的样式与旧版有很大不同。原临时身份证编号,在本县(市)、区一级行政区划范围内,按顺序排列。而根据《管理办法》,新版临时居民身份证上的号码是公民身份号码。
《管理办法》改变了1年或2年有效期限的老规定: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3个月,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计算。而原《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则规定,临时身份证有效期限分为1年和2年两种。
“复原乳”必须醒目标明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为了满足广大消费者对优质液态奶的需要,在巴氏杀菌乳生产中不允许添加复原乳,提倡和鼓励在灭菌乳生产中全部使用生鲜乳。但考虑到当前的生产和市场状况,可以适当生产复原乳。
为了便于消费者作出购买选择,凡在灭菌乳、酸牛乳等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复原乳的,不论数量多少,自2005年10月15日,生产企业必须在其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主要展示高度五分之一的汉字醒目标注“复原乳”,并在产品配料表中如实标注复原乳所占原料比例。10月15日前生产但未标注“复原乳”的奶制品允许销售至2006年1月15日。
卖家具须有配套说明
国家强制性标准《家具使用说明书》规定:2005年10月1日起,所有在市场销售的家具必须配备“家具使用说明”。质监部门解释,家具必备的说明分三种形式,一是标签,二是标牌,三是说明书。
家具说明应该具备以下八项内容:一是家具名称(必须按国家标准规范家具的名称标明,不得出现异名),二是原辅材料,三是家具规格尺寸(包括工差等),四是有害物质限量是否符合标准,五是使用注意事项,六是产品执行标准(必须注明符合国家哪项标准,标准名称必须标示),七是家具质量等级,八是生产单位及联系方式。
特殊功能的家具,比如可折叠、可拆卸的家具还要有相应的图纸和图表,安装、调整和使用的方法以及故障现象和排除方法。
此外,消费者如果进行投诉,家具产品说明书上的标示内容将成为解决纠纷和诉讼的最有力的证据。
“二手车”交易取消强制评估
由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汽车品牌经销商等经营主体均可依法申请从事二手车经营。新《办法》还强调除属国有资产的二手车外,二手车鉴定评估应按照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评估的规定。
为促进二手车流通规范化,《办法》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格式的二手车销售发票,并作为公安交管部门办理二手车转移登记的凭据。《办法》还要求,独立经营的二手车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今后,统一发票将成为承诺售后服务的主要依据,因此消费者从经营企业购车,别忘索要统一发票。
伪造条形码最高罚3万
10月1日起,我国新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新《办法》的推广重点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
新《办法》规定,商品条码不再局限于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位、位置代码等都将被划入商品条码管理的范围。根据新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如有冒用、伪造他人条码或使用已经注销的条码等行为,最高罚款从原来的1万元增加到3万元。
新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将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禁止企业在标签上利用产品名称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食品届时均不得上市销售。
“禁鲜令”防止误导消费
■“禁鲜令”强制执行
10月1日起,“鲜牛奶”“鲜果汁”等这些以“鲜”字为卖点的称呼不能再随便叫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包括食品名称、配料清单在内的标签内容作出了强制性规定,凡是加工食品就不存在“鲜”,凡是加热过的食品,其标签上一律禁止使用“鲜”字。“禁鲜令”对牛奶冲击最大,目前被加温到75℃-80℃的巴氏奶和经过137℃瞬间加热消毒的常温奶都不能再称为“鲜牛奶”了。
■“实名制”表明身份
《通则》要求,食品厂家可以在标签上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等,但须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标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名称或等效的名称;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须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以“优酪乳”为例,标签上的“优酪乳”旁应该用同样大小的文字,标出其真实属性名称“酸牛奶”。
■“营养表”提倡加贴
此外,新标准还提倡厂家对产品能量和营养成分进行科学标示,加贴真实反映的“营养表”。如低能量、低脂肪、低胆固醇、无糖、高钙等字眼可明确出现。
14类企业可以申请减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自10月1日起执行,明确将减免税的类型分为备案和报批两种类型。备案类的减免税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减免税,纳税人只要达到相应条件,就可以享受相应的减免税待遇。报批类减免税是指纳税人根据相应的政策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规范的程序和权限审核后确认批准的减免税。
《办法》公布了对可以申请所得税减免的14类“特定企业”的资格,并就其中的各种条件进行了详细规定。14类“特定企业”的范围包括:软件开发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企业等。《办法》还对新办企业的减免税执行时间作了具体规定。一般情况下,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
突出贡献专利人可获奖励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将于10月1日施行。该条例是全国第一个明确提出专利保护和促进并存的法规。
《条例》规定,对在本市进行发明创造并实施,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予以奖励。企业及其他组织增加研究开发专利的投入,其专利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促进技术进步的规定计入成本费用,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单位和个人进行发明创造、专利申请等方面因特殊困难需要帮助的,可以申请政府财政资助。
麦片等31类食品有了新“国标”
多达31项的食品卫生国家强制标准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规定,今后售出的茶叶,其“六六六”的残留量不得大于每千克0.2毫克;啤酒中甲醛的含量则不得大于每升0.2毫克;奶粉中黄曲霉素M1每千克不得超过0.5微克。
31项食品新“国标”中,24项系对以往旧国标的修订提升,如新增了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以及包装、运输和贮存的卫生要求,增加了对铅、无机砷、镉、汞和亚硝酸盐等有毒有害物质理化指标的限量规定。
首次强制性实施的7项食品新国标,涉及了麦片、植物油料、可可粉固体饮料、藻类制品、奶粉、牛奶、稀奶油等类日常销售量甚大的食品。
此次新颁食品国标的推广实施,将使我国食品标准与国际标准的吻合率,由现有的23%提高到55%。
司法鉴定不能再找法院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自10月1日起施行,将结束法院自审自鉴的时代。根据《决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根据司法鉴定活动的性质,除侦查机关为侦查犯罪提供技术鉴定支持,在内部设立的鉴定部门外,其他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都应是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服务性组织。各鉴定机构之间互不隶属,没有高低之分。
重要配送食品成品要留样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是卫生部发布的全国首个餐饮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卫生技术规范。《规范》规定:
餐饮加工经营场所应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在加工经营场所外设立圈养、宰杀场所的,应距加工经营场所25米以上。

现榨果蔬汁及水果拼盘制作设备、工具应专用,用后应洗净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存放。
配送的集体用餐及重要接待活动供应的食品成品应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
《规范》还明确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后,方可重新上岗。
进口车开始“落地完税”
国家海关总署、国家发改委及商务部联合发布公告称,保税区内存放的以进入国内市场为目的进口汽车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理进口报关手续的,应当全部实际退运出境。
自10月1日起,以进入国内市场为目的的汽车应直接在口岸海关办理进口报关、纳税等手续,保税区不得再存放以进入国内市场为目的的进口汽车,保税区海关将不再为此类汽车办理进口报关、纳税等手续。根据公告,采取“落地完税”政策之后,进口汽车一旦到达海关就需要申请报关,并交纳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总计65%左右的综合税。
链接
以下各项新规也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信用不良将上黑名单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10月1日实行,规定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保存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为商业银行和个人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出现无能力还贷或拖延还贷等现象的客户将进入全国联网的个人信用黑名单。为保证个人隐私安全,《办法》严格限制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
■电信企业可自定资费
国家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出《关于调整部分电信业务资费管理方式的通知》。《通知》规定,10月1日起对国内长途、国际长途及港澳台地区电话通话费、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和固定电话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实行资费上限管理,上限标准暂按现行资费标准执行。各运营商省级以上公司(含省级分公司)即可自主制定资费方案。IP电话则将依旧实行市场调节价。新一轮电信资费竞争有望兴起,市民则从中受益。
■廉租住房取消终身制
由建设部、民政部制定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自10月1日起实施。按照规定,对于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或家庭人均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出规定的收入标准的,取消其居住资格。
■教育费附加率提至3%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10月1日起教育费附加率提高到3%,卷烟生产企业不再减半征收。
■教育储蓄利息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联合制定下发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中规定,10月1日起,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其在就读全日制高中(中专)、大学本科(大专)、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时,每个学习阶段可分别享受一次2万元教育储蓄的免税优惠。但每一阶段教育储蓄本金合计不得超过2万元。教育储蓄依旧为1年、3年和6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不可以一次存入。
■建材市场有了管理规范
商务部发布的《招商制建材家居市场建设及管理技术规范》10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首部有关建材家居市场国内贸易行业标准。《标准》规定了市场硬件建设的基本要求和开业技术要求、消防安全要求、招商管理要求、经营管理要求(商品质量管理、价格管理和经营秩序管理要求)和服务管理要求等。
■危险化学品废弃要建档案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报废管理制度,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计划并依法报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信息登记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