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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检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05-09-29 07:23:00
9月26日,国家质检总局在京召开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宣贯全国工作会议,就检验检疫机构全面深入地学习、宣贯新《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进行了部署。
  据介绍,新修订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于2005年8月31日以国务院第447号令公布,将于2005年12月1日开始施行。此次新修订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共六章63条,分为总则、进口商品的检验、出口商品的检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与附则。
  据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葛志荣介绍,与原实施条例相比,新修订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与现行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相比,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检验检疫机构的职能任务,即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对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二是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了行政许可措施,细化了《商检法》规定的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进出口检验鉴定机构核准等许可项目,明确了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注册登记、报检业务人员从业注册等实施行政许可项目;三是加强了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强化了对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以及原产地证明申请人等的管理规定;四是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特别是对近年来出现的虚假提供进出口商品真实情况、恶意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等违法行为等,作出了详细具体的处罚规定;五是增加了相应条款,加强了对检验检疫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监督,进一步促进规范执法者的行为。
  据了解,为切实做好新《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实施准备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对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学习、宣传、贯彻新《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任务和重点均提出了具体要求。目前,国家质检总局正在抓紧编印《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条文释义》一书,为学习、宣传及培训工作提供教材,同时积极开展与新《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有关规章的制修订及其相关清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