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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实行新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03-08-21 07:33:00
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19日介绍,按照新规定,国家将对出口单位收汇核销实行分类管理,除保留原有的逐笔核销外,新增批次核销和自动核销两种管理方式;同时改变出口核销监管模式,由企业自行报告,外汇局通过电子数据核对监管。
  我国现行出口收汇核销制度始于1991年,它是以出口货物的价值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外汇收回国内的一种管理措施。出口单位凭出口收汇核销单报关出口,收汇后到外汇局办理核销,再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现行出口收汇核销制度对监督企业出口收汇、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外汇局与海关、税务等部门之间缺乏有效信息沟通渠道,只能依靠出口单位人工传递有关纸质单证,存在监管漏洞。
  2001年,外汇局与海关总署开发了“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实现了管理部门间电子信息的共享,但银行收汇信息仍未纳入电子化管理。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出口贸易的发展,进一步提高核销管理效率,2002年外汇局开发了“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目前已在河北省和珠海市、天津市、北京市进行了试点。即将实行的新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就是为了配合这套系统的推广运行。
  这位负责人说,“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推广运行和新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实行,是我国出口收汇核销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对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提高外汇监管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出口贸易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从10月1日起,尚未推广运行“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地区,仍执行原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