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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规范出口保理项下的收汇核销业务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03-07-28 07:20:00
为规范出口保付代理项下的收汇核销业务,支持对外贸易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出口保付代理业务项下收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了出口保付代理项下收汇核销的操作。
  出口保付代理是外汇指定银行(出口保理商)为采用赊销方式的出口商提供服务的一种综合性金融产品,能够较好地满足出口企业开拓市场、扩大销售、获得融资和控制风险的需要,近年来在我国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为适应这一新形势,外汇管理方面的有关法规亟待明确,尤其是出口保理项下的收汇核销,直接关系到企业能否顺利享受到出口退税等国家扶持政策。
  根据《通知》,出口保理项下收汇核销环节的具体操作可分为两大类:
  一是未提供融资服务或提供有追索权的融资服务的出口保理,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的一般规定,在收回货款后办理核销。
  出口保理项下,银行未向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或提供有追索权的融资服务的,应当在为其从境外收回出口货款并按规定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后,向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出口商凭此到外汇局办理核销后到税务部门办理退税。
  二是提供无追索权的融资服务的出口保理,可先以融资款项办理核销手续。《通知》规定:对于无追索权的出口保理,银行可以融资额为准,向企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企业可以凭此先到外汇局办理核销和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