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出台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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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3-09-14 10:40:00
毛绒纤维是毛纺工业的主要原料,是牧区重要的经济支柱,是农牧民赖以生存的经济来源,是出口创汇的重要物资。我国山羊绒年产量约1万吨,羽绒年产量约10万吨。山羊绒、羽绒的产量和质量均居世界第一,每年纤维及其制品出口量山羊绒可达1159吨,羽绒制品达2500万件,为国家创造外汇分别为6.15千万美元,9亿美元。绵羊毛年产量为28万吨,位居世界第三,其他毛绒纤维如骆驼绒、牦牛绒、马海毛、西宁毛、兔毛等毛绒纤维也有着资源和质量上的优势。
一、毛绒纤维生产概况
我国毛绒纤维主要生长在老、少、边、穷地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穷落后地区),毛绒纤维的生产是当地农牧民主要生活手段和经济来源,享有“纤维宝石”的山羊绒和骆驼绒、牦牛绒、马海毛、西宁毛等毛纤维主要生产于内蒙古、山东、西藏、河北、新疆、山西、陕西、甘肃、青海、辽宁和宁夏等省(区),羽绒主要产于四川成都和重庆、湖北洪湖、福建长乐、江苏扬州、安微六安。
目前我国生产毛绒纤维的禽、畜的饲养基本是以牧户(家庭)为单位,在许多地方仍沿用着传统的方式,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破坏,如何正确处理国内外市场对毛绒纤维的不断需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毛绒纤维生产的同时对生态植被的破坏,并推广科学的饲养方式,为毛绒纤维的生产提供有力的支撑,是摆在毛绒纤维主管部门和相关产业仁人志士面前的一大课题。近年来各种媒体对绒山羊破坏生态环境不断地予以宣传,甚至有的报刊对人们疾呼“当你身穿羊绒衫时应该有一种负罪感!”实际上绒山羊破坏生态环境只是表面现象。在人口急剧增长,而草原牧场载畜能力并未增强的情况下,人们仍然沿用传统的饲养方式,无节制地扩大绒山羊等家禽的饲养规模,加之地质本身的因素,这些才是造成草原沙漠化的真正原因。因此,保护生态环境的根本出路,并非屠杀绒山羊,而是要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控制绒山羊的数量,提高山羊绒的质量。为此,一些牧区纷纷采取措施圈养绒山羊,如在内蒙古自治区,一项“绒山羊舍饲新技术百户示范工程”正在鄂托克旗等9个旗县顺利开展,该工程的实质即在每年的10月至次年5月的枯草期,通过舍饲的方法让牧场得到季节性的休息。目前已有3.3万养殖户的253万只绒山羊实施了舍饲养殖,致使草场产草量和植被覆盖度均比原来增长一倍。
二、毛绒纤维流通、加工现状
我国是毛绒纤维生产大国,但却不是强国,特别是近年来毛绒纤维流通现状及质量状况不容乐观。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毛绒纤维经营、流通形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参与毛绒纤维经营的多为个体经营者,其中无视国家标准和相应的法律法规,不懂毛绒纤维技术者大有人在,且处于无人培训、无人监管的状态,形成了毛绒纤维经营活动不规范,流通秩序尚混乱的局面,我国从建国后就开始了细毛(绵)羊、绒山羊等优良品种的育种改良工作,先后培育出了细毛(绵)羊和绒山羊的优良品种,为此,几代畜牧专家付出了艰辛的劳动,有的甚至是毕生的心血,而近年来细毛(绵)羊、绒山羊不同程度的品种退化,直接影响了我国毛绒纤维的生产和使用,加之违法分于掺杂掺假活动的屡禁不止,造成我国毛纺企业生产高档产品所使用的原料,绝大部分靠进口,每年需进口绵羊毛(包括毛条)30万吨左右,而我国的优势资源山羊绒和羽绒等毛绒纤维,由于人为的不良育种和掺杂掺假现象,致使毛绒纤维的质量遭到严重的破坏,有的品种甚至面临着毁灭性的破坏。
目前我国有毛纺企业1127余家,毛针织企业608余家,山羊绒生产加工企业2600余家,羽绒生产加工企业2000余家,其他毛绒纤维加工企业也有数千家,从全套生产绒为进口先进设备的大型规模企业,到自由家庭式作坊,加工生产水平及其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其中不乏相当数量的企业生产规模小、设备陈旧、技术落后、产品质量低劣,然而国家对一些陈旧落后破坏毛绒纤维资源的设备,却没有“禁止使用”的明文规定。
仅以山羊绒为例,目前我国分梳山羊绒的加工能力突破2万吨,山羊绒深加工能力达到5000万件,年实际加工以羊绒衫为主的羊绒制品1400万件。我国生产山羊绒近10000吨,加上蒙古、俄罗斯等国进口的山羊绒,仍不超过11000吨,分梳绒的加工量应在4500吨左右(按出绒率40%计算即1吨山羊绒加工出400公斤分梳绒),而根据有关部门的数据统计,仅河北的清河、内蒙古的临河、宁夏的同心三大集散地和几个著名山羊绒生产企业的分梳绒加工能力就达6000多吨,这多出来的1000多吨分梳绒,充分说明在山羊原绒加工成分梳绒的过程中,存在着掺杂掺假的行为,有的掺入绵羊的羔毛,有的掺入拉细绵羊毛,有的掺入脱鳞后的绵羊毛,有的掺入脱色的紫山羊绒等等,手段之“先进”,技术之“完善”令人发指。而用这些掺杂掺假原科生产的制品,却堂而皇之地跨出了国门!据业内人士反映,在国外市场上曾看到实际含绒率在30%的“羊绒衫”,竟吊挂着“纯羊绒”标志。而国内的情况就更不乐观,质量问题十分严重。
三、出台《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现实意义
90年代初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农业部、纺织工业部、商业部联合发布了《羊毛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确立了绵羊毛净毛计价、公证检验等制度。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些对保护绵羊毛资源、规范流通秩序、促进流通体制改革的有力措施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国务院在1995年发出了《关于加强羊绒产销管理的通知》,决定对流通中的山羊绒实行国家检验,在国家财政的支持下,每年仅用200万元就控制住了占全国产量80%的山羊绒纤维的质量,避免了“羊绒大战”的重现。而近年来,掺杂掺假的现象又有所抬头,质量违法行业屡屡出现。为保我国优势毛绒纤维资源,维护边疆局势的稳定,保护农牧民的经济利益,规范毛绒纤维流通秩序,完善毛绒纤维监督管理体制,遏制掺杂掺假行为,保护我国毛绒纤维制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声誊并提高其竞争力、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3年7月18日出台了《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毛绒办法》共五章三十一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第三章、毛绒纤维经营者质量义务,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
该《毛绒办法》确立了公证检验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并对优势资源山羊绒纤维在国家不实施公证检验的时期,要实施强制检验,这是对以往涉及纺织纤维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规章的一次重大突破,旨在保护我国的优势山羊绒纤维资源。该《毛绒办法》中还规定了毛绒纤维交易中的重量计算要采取净毛(绒)计算公量的方法,即毛绒纤维通过检验得到净毛(绒)率技术指标,并用其计算公定重量。这是一种客观评定毛绒纤维实际重量的科学方法,是防止人为掺杂掺假,破坏毛绒纤维资源的有效手段,并使其法制化。在该《毛绒办法》的第二章毛绒纤维质量监督中,对毛绒纤维经营者收购毛绒纤维、从事毛绒纤维加工活动、批量销售未经过加工的毛绒纤维。承储国家储备毛绒纤维均规定了质量义务,并在第四章罚则中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毛绒办法》中所称的毛绒纤维经营者包括:毛绒纤维的收购者、加工者、销售者、承储者)。该《毛绒办法》还对毛绒纤维检验管理机构的责任、义务以及应承担的相应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亦作出了规定,该《毛绒办法》的出台既规范了毛绒纤维的收购者、加工者、销售者、承储者的行为,同时为信誉好的毛绒纤维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和质量高的毛绒产品保驾护航。
国家质检总局中国纤维检验机构,作为制定、执行《毛绒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职能部门,将切实履行法定职能,在保护收购者、加工者、销售者、承储者合法经济利益的同时,要加大对流通领域中毛绒纤维的监督管理,遏制掺杂掺假的现象,打击违法的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活动,从而保护我国优势毛绒纤维资源,净化毛绒纤维交易市场,保证出口毛绒纤维及其产品声誉,为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毛绒纤维流通体制改革做出贡献。
一、毛绒纤维生产概况
我国毛绒纤维主要生长在老、少、边、穷地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穷落后地区),毛绒纤维的生产是当地农牧民主要生活手段和经济来源,享有“纤维宝石”的山羊绒和骆驼绒、牦牛绒、马海毛、西宁毛等毛纤维主要生产于内蒙古、山东、西藏、河北、新疆、山西、陕西、甘肃、青海、辽宁和宁夏等省(区),羽绒主要产于四川成都和重庆、湖北洪湖、福建长乐、江苏扬州、安微六安。
目前我国生产毛绒纤维的禽、畜的饲养基本是以牧户(家庭)为单位,在许多地方仍沿用着传统的方式,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破坏,如何正确处理国内外市场对毛绒纤维的不断需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毛绒纤维生产的同时对生态植被的破坏,并推广科学的饲养方式,为毛绒纤维的生产提供有力的支撑,是摆在毛绒纤维主管部门和相关产业仁人志士面前的一大课题。近年来各种媒体对绒山羊破坏生态环境不断地予以宣传,甚至有的报刊对人们疾呼“当你身穿羊绒衫时应该有一种负罪感!”实际上绒山羊破坏生态环境只是表面现象。在人口急剧增长,而草原牧场载畜能力并未增强的情况下,人们仍然沿用传统的饲养方式,无节制地扩大绒山羊等家禽的饲养规模,加之地质本身的因素,这些才是造成草原沙漠化的真正原因。因此,保护生态环境的根本出路,并非屠杀绒山羊,而是要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控制绒山羊的数量,提高山羊绒的质量。为此,一些牧区纷纷采取措施圈养绒山羊,如在内蒙古自治区,一项“绒山羊舍饲新技术百户示范工程”正在鄂托克旗等9个旗县顺利开展,该工程的实质即在每年的10月至次年5月的枯草期,通过舍饲的方法让牧场得到季节性的休息。目前已有3.3万养殖户的253万只绒山羊实施了舍饲养殖,致使草场产草量和植被覆盖度均比原来增长一倍。
二、毛绒纤维流通、加工现状
我国是毛绒纤维生产大国,但却不是强国,特别是近年来毛绒纤维流通现状及质量状况不容乐观。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毛绒纤维经营、流通形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参与毛绒纤维经营的多为个体经营者,其中无视国家标准和相应的法律法规,不懂毛绒纤维技术者大有人在,且处于无人培训、无人监管的状态,形成了毛绒纤维经营活动不规范,流通秩序尚混乱的局面,我国从建国后就开始了细毛(绵)羊、绒山羊等优良品种的育种改良工作,先后培育出了细毛(绵)羊和绒山羊的优良品种,为此,几代畜牧专家付出了艰辛的劳动,有的甚至是毕生的心血,而近年来细毛(绵)羊、绒山羊不同程度的品种退化,直接影响了我国毛绒纤维的生产和使用,加之违法分于掺杂掺假活动的屡禁不止,造成我国毛纺企业生产高档产品所使用的原料,绝大部分靠进口,每年需进口绵羊毛(包括毛条)30万吨左右,而我国的优势资源山羊绒和羽绒等毛绒纤维,由于人为的不良育种和掺杂掺假现象,致使毛绒纤维的质量遭到严重的破坏,有的品种甚至面临着毁灭性的破坏。
目前我国有毛纺企业1127余家,毛针织企业608余家,山羊绒生产加工企业2600余家,羽绒生产加工企业2000余家,其他毛绒纤维加工企业也有数千家,从全套生产绒为进口先进设备的大型规模企业,到自由家庭式作坊,加工生产水平及其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其中不乏相当数量的企业生产规模小、设备陈旧、技术落后、产品质量低劣,然而国家对一些陈旧落后破坏毛绒纤维资源的设备,却没有“禁止使用”的明文规定。
仅以山羊绒为例,目前我国分梳山羊绒的加工能力突破2万吨,山羊绒深加工能力达到5000万件,年实际加工以羊绒衫为主的羊绒制品1400万件。我国生产山羊绒近10000吨,加上蒙古、俄罗斯等国进口的山羊绒,仍不超过11000吨,分梳绒的加工量应在4500吨左右(按出绒率40%计算即1吨山羊绒加工出400公斤分梳绒),而根据有关部门的数据统计,仅河北的清河、内蒙古的临河、宁夏的同心三大集散地和几个著名山羊绒生产企业的分梳绒加工能力就达6000多吨,这多出来的1000多吨分梳绒,充分说明在山羊原绒加工成分梳绒的过程中,存在着掺杂掺假的行为,有的掺入绵羊的羔毛,有的掺入拉细绵羊毛,有的掺入脱鳞后的绵羊毛,有的掺入脱色的紫山羊绒等等,手段之“先进”,技术之“完善”令人发指。而用这些掺杂掺假原科生产的制品,却堂而皇之地跨出了国门!据业内人士反映,在国外市场上曾看到实际含绒率在30%的“羊绒衫”,竟吊挂着“纯羊绒”标志。而国内的情况就更不乐观,质量问题十分严重。
三、出台《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现实意义
90年代初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农业部、纺织工业部、商业部联合发布了《羊毛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确立了绵羊毛净毛计价、公证检验等制度。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些对保护绵羊毛资源、规范流通秩序、促进流通体制改革的有力措施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国务院在1995年发出了《关于加强羊绒产销管理的通知》,决定对流通中的山羊绒实行国家检验,在国家财政的支持下,每年仅用200万元就控制住了占全国产量80%的山羊绒纤维的质量,避免了“羊绒大战”的重现。而近年来,掺杂掺假的现象又有所抬头,质量违法行业屡屡出现。为保我国优势毛绒纤维资源,维护边疆局势的稳定,保护农牧民的经济利益,规范毛绒纤维流通秩序,完善毛绒纤维监督管理体制,遏制掺杂掺假行为,保护我国毛绒纤维制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声誊并提高其竞争力、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3年7月18日出台了《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毛绒办法》共五章三十一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第三章、毛绒纤维经营者质量义务,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
该《毛绒办法》确立了公证检验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并对优势资源山羊绒纤维在国家不实施公证检验的时期,要实施强制检验,这是对以往涉及纺织纤维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规章的一次重大突破,旨在保护我国的优势山羊绒纤维资源。该《毛绒办法》中还规定了毛绒纤维交易中的重量计算要采取净毛(绒)计算公量的方法,即毛绒纤维通过检验得到净毛(绒)率技术指标,并用其计算公定重量。这是一种客观评定毛绒纤维实际重量的科学方法,是防止人为掺杂掺假,破坏毛绒纤维资源的有效手段,并使其法制化。在该《毛绒办法》的第二章毛绒纤维质量监督中,对毛绒纤维经营者收购毛绒纤维、从事毛绒纤维加工活动、批量销售未经过加工的毛绒纤维。承储国家储备毛绒纤维均规定了质量义务,并在第四章罚则中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毛绒办法》中所称的毛绒纤维经营者包括:毛绒纤维的收购者、加工者、销售者、承储者)。该《毛绒办法》还对毛绒纤维检验管理机构的责任、义务以及应承担的相应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亦作出了规定,该《毛绒办法》的出台既规范了毛绒纤维的收购者、加工者、销售者、承储者的行为,同时为信誉好的毛绒纤维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和质量高的毛绒产品保驾护航。
国家质检总局中国纤维检验机构,作为制定、执行《毛绒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职能部门,将切实履行法定职能,在保护收购者、加工者、销售者、承储者合法经济利益的同时,要加大对流通领域中毛绒纤维的监督管理,遏制掺杂掺假的现象,打击违法的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活动,从而保护我国优势毛绒纤维资源,净化毛绒纤维交易市场,保证出口毛绒纤维及其产品声誉,为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毛绒纤维流通体制改革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