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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好曲还需用心唱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03-09-09 06:48:00
为了支持扩大出口,不断提高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出口退税即是其中一项重要措施。然而在近些年出口退税的具体运作中,还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不尽人意之处。
  我国纺织业要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竞争就要积极为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而出口退税正是政府保障企业公平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体现。
  出口退税是非歧视性的税收政策,并不是鼓励出口的优惠措施,相反,不实行彻底的出口退税则无异于限制和歧视出口。这也是关贸总协定及后来的世贸组织均不把出口退税政策作为出口补贴的主要原因。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出口退税成为我国流转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按照国际惯例提高出口产品国际竞争力,支持扩大出口和完善投资环境的重要政策措施。
  认识误区———
  好曲未必真好唱
  作为财政收入的减项,出口退税又直接体现为财政收入的减少。这就使得出口退税又始终处在保持财政收支平衡和促进出口增长之间的“两难选择”之中:在财政压力较大时,往往倾向于减少或拖欠出口退税;在外部环境恶化时,又开始强调出口退税的重要性。正是这种两难选择导致了出口退税政策的摇摆不定。
  近年来出口退税率调整频繁;出口退税机制几经改革,仍不完善;出口欠退税问题在1997年基本解决之后,又逐年累积,并日趋严重。诸如征退分离、出口退税率调整频繁、中央与地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称等。当前最突出的表现是出口欠退税严重,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不能满足日益扩大的退税资金需求。
  在出口退税率提高、出口规模扩大以及高退税率商品出口比重提高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出口退税资金需求日益扩大。1998年以来,出口退税资金需求年均增长36.6%,而同期出口退税预算安排年均增长为24.8%,相差11.8个百分点,出口欠退税规模因此逐年累积扩大。出口退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也不断下降,与出口占GDP的比重不断上升形成鲜明对照。1996年,出口占GDP的比重为18.5%,出口退税占总税收的比重为11.2%,二者相差7.3个百分点;2002年,出口占GDP的比重达到25%,而出口退税占总税收的比重却大幅下降到7.4%,二者差额扩大到17.6个百分点。
  出现上述困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究其根源则是陷入了认识上的一个误区,即将出口退税看成是财政的负担,把出口退税与财政收入完全对立起来。这种观点貌似言之有理,实则有失偏颇。因为它忽视了进出口增长与经济发展以及财政收入之间的内在联系,过分强调出口退税与财政收入之间相互对立的一面,而忽视了其相互统一的一面。
  正本清源———
  去除不和谐音符
  研究出口退税与财政的关系,不能简单地从收入与支出的对应关系上分析,而要从出口退税和培育税源与增加经济总量上深入分析。也就是说,决不能仅限静态地观察,而要动态地发展地去看。
  出口退税是将以前各环节多创造的增值税予以退还而非财政的负担。出口特别是一般贸易出口和加工贸易出口的增值部分直接构成GDP,这部分出口所实现的价值是国内增值税税基的组成部分。出口免、抵、退的增值税,是由出口创造的,没有出口,国家财政也不会有这部分收入。在当前需求决定供给的情况下,如果企业不能出口,就不可能有相应的生产和经济增长,国家财政也就不会有相应的增值税收入。据测算,2001年,出口货物所实现的增值税占全部增值税收入的30%左右。因此,出口退税只不过是将以前各环节多创造的增值税予以退还,不能认为是财政的负担。
  出口退税是促进财政收入增长的积极因素。毋庸置疑,出口退税是财政收入的减项,出口退税规模直接关乎财政收入的多少。同样不可否认的是,出口退税通过促进出口增长和服务业发展能够间接增加财政收入。出口不仅直接促进工业生产发展,还带动了运输、金融、保险、电信等第三产业的发展,增加了营业税、所得税等税种的税基,扩大了其他税种的收入。此外,随着我国参与国际分工程度的不断加深,进出口的互动效应明显增强,出口增长成为拉动进口增加的一个重要因素,出口收汇增加也使扩大进口成为可能。相应地,在我国关税税率不断下调的情况下,进口税收仍然实现了较大幅度增长。1998年到2002年,累计进口税收达9794亿元,比同期应退税6694亿元(实际出口退税4206亿元,加上2488亿元的出口欠退税)多3100亿元,年均多620亿元。可见,出口退税在经济上是合算的,这也是各国均实行出口商品零税率的主要利益动因。
  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财政政策不能简单地为平衡而平衡,必须服务于经济增长、充分就业、稳定物价和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等宏观调控目标。出口退税恰恰是财政实现上述宏观调控目标的重要途径之一。妥善处理出口退税问题,必须辩证看待出口退税和财政收入的关系,既要看到二者之间此消彼涨的表面现象,更要洞察二者相互促进的内在统一性。
  唯有如此,才能从全局的角度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和解决有关问题。
  完善机制———
  好曲还需用心唱
  解决出口欠退税问题,既要有利于保持出口和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又不能影响财政预算的完成;既要坚持依法行政,做到“应退尽退”,又要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从机制上防止骗取出口退税;既要逐步减轻中央财政的出口退税压力,合理划分出口退税在中央和地方间的分担比例,又要考虑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地区财政的承受能力。从根本上说,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完善出口退税机制,依靠经济发展,把“蛋糕”做大,在发展中逐步解决。
  将出口退税机制纳入整个增值税体制,实现征退合一。坚持和完善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机制,逐步实现征税和退税机关、征税和退税行为、纳税和享受退税行为一体化,并将“免抵”纳入增值税的日常管理之中,取消生产企业“免抵”税额的指标限制,既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款退库,从根本上防止骗退税违法行为的发生,又有利于降低企业的出口退税成本,减少资金占压。从近期来看,征、退税机关和征、退税行为难以很快统一,当前条件下应加快金关、金税、金卡以及金财工程的建设和信息互联进度,实现征、退税机关和征、退税行为的信息共享。
  出口退税由中央、地方共同分担,实现权利、义务的对等。按照增值税收入分成比例,实现出口退税由中央、地方共同分担,增强地方对出口退税的监督管理责任,可采取逐步推进的方式,用3年至5年时间,将分担比例逐步提高到收入分成比例。对已免抵未调库的历史欠退税也不再调库,由中央和地方各自按75:25的比例分担。考虑到中西部地区财政相对困难,对中西部地区减少的收入,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予以解决。如果地方难以承受,也可由中央财政对地方减收部分予以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