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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经营资格门槛降低内资企业外贸管理实行统一政策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03-09-02 07:50:00
从今年9月1日起,我国将大幅度放宽非外商投资企业,即内资企业,从事进出口经营业务的标准,并把有关核准登记的权限下放到地方。
  商务部已经为此正式发出了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
  通知对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所有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在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方面实行统一政策。自9月1日起,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内资企业注册资本要求由现在的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不低于300万元)降低为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不低于50万元),并取消原来成立时间须1年以上的要求;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由现在的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不低于200万元)降低为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在放宽对企业注册资本金要求的同时,有关核准登记的权限也下放到了地方。商务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等商务主管部门进行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核准登记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该证书是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唯一有效凭证。获得该证书的企业可以按照其经营范围在中国境内自由从事进出口业务。此前,所有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均自动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
  商务部有关人士说,按照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经营权放开的时间表,我国提前履行了承诺。上述举措的出台,将对我国外经贸的发展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