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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03-10-03 08:01:0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银监会2003年6月26日发布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将如期于2003年10月1日实施,不存在政策上的障碍和变动。
这位负责人说,《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方式,以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指导价为辅。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项目主要是涉及广大居民和企业利益的收费项目。此外,由于国内银行业地区间发展不平衡,银行竞争不充分,为防止商业银行对其他未知的服务项目的定价损害居民和企业的合法利益,《办法》规定国家主管部门可根据银行服务的市场竞争情况和对广大居民、企业的影响程度,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其他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对于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价格标准的调整等问题,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目前正在征求银行、企业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近期即可确定。
为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办法》一方面要求商业银行制定价格、提供银行服务应遵循合理、公开、诚信和质价相符原则,提供服务应以银行客户为中心,努力改善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禁止形成价格同盟,搞价格垄断;另一方面,对一些直接影响到广大居民利益的收费项目做出具体限制性规定。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收费定价权限应集中在总行,由总行统一设立或变更收费项目、调整收费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对外国银行分行,则指定主报告行,由主报告行统一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市场定价服务项目制定系统内统一的定价管理制度,做好内部管理工作。商业银行收费定价集中统一管理,主要是为了避免出现银行分支机构自行定价扰乱市场秩序、损害银行客户利益行为。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银监会、人民银行和发展改革委不再制定《办法》实施细则,调整后的政府指导价标准和有关大额取款、零钞清点整理储蓄业务等收费标准将由银监会、人民银行和发展改革委以通知形式予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