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务部公布纺织品限制措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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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时间:2003-07-18 07:01:00
在拖延了6个星期之后,美国商务部纺织品协定执行委员会(CITA) 于5月21日在美国联邦公告上发表了针对中国采取的纺织品限制措施的有关法律程序。至此,美国将正式启动针对中国纺织品采取的重新审核与操作程序。
新公布的程序对4月份的草案进行了部分修改,但未有大变动,尤其是对可提出申请的资格问题,仍坚持了4月份草案中的定义,即美国任何实体(包括行业协会、公司、被认 可的工会,甚至工人团体),只要其能够代表美国国内生产与中国产品类似或直接竞争的产品或生产这些产品组件的厂商,确立具备提出对中国纺织品采取设限措施申请的资 格。这一限定意味着那些不直接从事纺织品生产的实体也可能具备提出申请的资格。除此之外,美方还规定,除行业协会和厂商外,如果美国商务部纺织品协定执行委员会认为中国纺织品对美国市场造成扰乱进而干扰了贸易的正常进行,该委员会也可主动提出采取针对中国实行纺织品设限措施的要求。
根据这一程序要求,美国提出申请的一方要同时提供诸如产品描述、进口统计、美国国内生产统计、市场占有率分析及其他可以证明中国产品对美国市场造成扰乱或有干扰贸易发展的有关资料。美国商务部纺织品协定执行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将视申请者提供文件的齐全程序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或要求其补充材料。纺织品协定执行委员会接受申请后将在美国联邦公告上刊登,并给予30天时间,用以征求各方意见。
按照有关程序,美国商务部纺织品协定执行委员会在征求各方意见截止后60天内,要决定是否与中国方面进行磋商,如果无法在这60天内做出是否进行磋商的决定,美方也要公布最终裁定的日期。如果纺织品协定执行委员会决定不与中国进行磋商,则要在美国联邦公告上刊登这一决定和其理由。如果决定与中国进行磋商,也要在公告中说明其理由和自要求磋商之日起从中国进口的纺织品限额数。此时从中国进口纺织品限额数的推算方法是,进口量不能超过自要求磋商之日前14个月中的前12个月进口量再加7.5%(羊毛产品为6%)。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以前,进口限额可按此方法执行,但其期限是从要求磋商之日起当前的12 月31日。如果此日期距年底不足三个月,可从此日期向后推12 个月作为有效期。与中国的磋商必须在接到磋商要求30天内进行并在90天内达成中美双方满意的协议。
中国入世协议中规定,除非经中美双方同意,任何设限措施不得超过一年,也不得对在此程序下或按照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421款有关对中国某种产品采取限制措施有关规定而设限的同一种商品同时重复设限。但当美国商务部纺织品协定执行委员会重新认定从中国进口的纺织服装产品扰乱了美国市场而干扰了贸易的正常进行时,该程序规定美方可再次设限。
(中国贸促会驻美国代表处提供)
新公布的程序对4月份的草案进行了部分修改,但未有大变动,尤其是对可提出申请的资格问题,仍坚持了4月份草案中的定义,即美国任何实体(包括行业协会、公司、被认 可的工会,甚至工人团体),只要其能够代表美国国内生产与中国产品类似或直接竞争的产品或生产这些产品组件的厂商,确立具备提出对中国纺织品采取设限措施申请的资 格。这一限定意味着那些不直接从事纺织品生产的实体也可能具备提出申请的资格。除此之外,美方还规定,除行业协会和厂商外,如果美国商务部纺织品协定执行委员会认为中国纺织品对美国市场造成扰乱进而干扰了贸易的正常进行,该委员会也可主动提出采取针对中国实行纺织品设限措施的要求。
根据这一程序要求,美国提出申请的一方要同时提供诸如产品描述、进口统计、美国国内生产统计、市场占有率分析及其他可以证明中国产品对美国市场造成扰乱或有干扰贸易发展的有关资料。美国商务部纺织品协定执行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将视申请者提供文件的齐全程序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或要求其补充材料。纺织品协定执行委员会接受申请后将在美国联邦公告上刊登,并给予30天时间,用以征求各方意见。
按照有关程序,美国商务部纺织品协定执行委员会在征求各方意见截止后60天内,要决定是否与中国方面进行磋商,如果无法在这60天内做出是否进行磋商的决定,美方也要公布最终裁定的日期。如果纺织品协定执行委员会决定不与中国进行磋商,则要在美国联邦公告上刊登这一决定和其理由。如果决定与中国进行磋商,也要在公告中说明其理由和自要求磋商之日起从中国进口的纺织品限额数。此时从中国进口纺织品限额数的推算方法是,进口量不能超过自要求磋商之日前14个月中的前12个月进口量再加7.5%(羊毛产品为6%)。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以前,进口限额可按此方法执行,但其期限是从要求磋商之日起当前的12 月31日。如果此日期距年底不足三个月,可从此日期向后推12 个月作为有效期。与中国的磋商必须在接到磋商要求30天内进行并在90天内达成中美双方满意的协议。
中国入世协议中规定,除非经中美双方同意,任何设限措施不得超过一年,也不得对在此程序下或按照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421款有关对中国某种产品采取限制措施有关规定而设限的同一种商品同时重复设限。但当美国商务部纺织品协定执行委员会重新认定从中国进口的纺织服装产品扰乱了美国市场而干扰了贸易的正常进行时,该程序规定美方可再次设限。
(中国贸促会驻美国代表处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