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10月1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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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时间:2003-06-29 06:53:0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6日联合公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03年10月1日实行。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价格由发展改革委会同银监会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制定;实行市场调节的服务价格,由商业银行自行制定和调整。
据银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业银行服务范围包括两类: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包括办理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银监会、发展改革委根据对个人、企业的影响程度及市场竞争状况确定的商业银行服务项目。除此以外的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这位负责人说,根据《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对人民币储蓄开户、销户、同城的同一银行内发生的人民币储蓄存款及大额以下取款业务收费,但零钞清点整理储蓄业务和大额取款业务除外;商业银行办理收付类业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收费原则,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收费。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主报告行执行制定和调整的价格时,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并应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银监会报告,同时抄送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应按照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其营业网点公告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标准;各商业银行已执行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及服务价格,由中国银行业协会通过适当方式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这位负责人说,商业银行制定服务价格、提供银行服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合理、公开、诚信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应以银行客户为中心,增进服务品种,改善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银监会将分别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商业银行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价格由发展改革委会同银监会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制定;实行市场调节的服务价格,由商业银行自行制定和调整。
据银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业银行服务范围包括两类: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包括办理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银监会、发展改革委根据对个人、企业的影响程度及市场竞争状况确定的商业银行服务项目。除此以外的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这位负责人说,根据《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对人民币储蓄开户、销户、同城的同一银行内发生的人民币储蓄存款及大额以下取款业务收费,但零钞清点整理储蓄业务和大额取款业务除外;商业银行办理收付类业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收费原则,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收费。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主报告行执行制定和调整的价格时,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并应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银监会报告,同时抄送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应按照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其营业网点公告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标准;各商业银行已执行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及服务价格,由中国银行业协会通过适当方式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这位负责人说,商业银行制定服务价格、提供银行服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合理、公开、诚信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应以银行客户为中心,增进服务品种,改善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银监会将分别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商业银行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