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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成本税费核算口径有调整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03-03-21 10:17:00

 昨日从重庆市物价局获悉,农村税费改革已在全国20个省市全面展开,为准确反映税费改革对农业成本收益的影响,国家计委决定在全国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中调整税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核算口径。

    具体调整如下:

    凡已经实行费改税地区,按照费改税后的农业税及附加、农林特产税及附加的实际数额,计入现行农产品成本调查表中的“税金”栏目。同时,“期间费用”中的“管理费”指标不再包括村级干部工资及其管理费,只包括农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差旅费、信息费、咨询费等日常管理开支,规模农场或养殖公司的“管理费”指标按照其财务报表中的管理费数据分摊填报。“村提留”、“乡统筹”指标不再填列数据。

    税费改革后各品种税金分摊方法:征收农业税的地区,税金一律按计税土地面积分摊;未占用计税土地生产的产品,不分摊税金。计算种植业各品种应分摊的税金时,统一按照该品种的播种面积占计税土地总播种面积分摊。比如,某农户有一亩的计税土地,全年应交纳农业税及其附加60元。如果全年只种一季,不管种植什么品种,每亩税金都是60元。如果复种,则再按复种指数播种面积分摊。比如一年中先后种植一亩小麦和一亩玉米,则每亩小麦和玉米的税金均为30元。该农户在自有宅地上饲养的生猪不分摊农业税。

    税费核算口径调整自2003年起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