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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局:进出口合同可采用人民币作计价货币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03-03-11 08:28:00

    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昨日发布了《关于境内机构对外贸易中以人民币作为计价货币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境内机构签订进出口合同时,境内机构可以采用人民币作为计价货币。

  《通知》称,境内机构签订进出口合同时,境内机构可以采用人民币作为计价货币,结算时境内机构应当按照结算当日银行挂牌汇价,将合同中约定的人民币金额折算成为银行挂牌货币对外支付,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通知》的发布,使境内机构在对外贸易交往中可以采用更为灵活的结算方式,有利于境内机构防范汇率风险,进一步提高其国际竞争力,积极促进中国对外贸易的开展。

  《通知》自3月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