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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自2003年2月3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涤纶短纤维征收反倾销税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03-02-09 16:05: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1年8月3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涤纶短纤维(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55032000、55062000。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分别根据调查结果做出了初裁决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初裁决定存在倾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初裁决定存在实质损害,而且调查机关认定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由倾销造成。根据初裁决定结果,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10月22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涤纶短纤维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初裁公告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做出终裁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终裁决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终裁决定存在倾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终裁决定存在实质损害,而且调查机关认为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有关裁定的具体内容见本公告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涤纶短纤维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3年2月3日起,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涤纶短纤维征收反倾销税。 
   应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55032000、55062000下的涤纶短纤维。原产于韩国的进口低熔点复合涤纶短纤维在物理特征使用的原材料、生产的工艺流程、产品用途和替代性等方面都与初裁公告中描述的被调查产品明显不同,因此该产品不在此次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之内。  
  对韩国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1、世韩株式会社:2%(SAEHAN INDUSTRIES INC) 
  2、韩国株式会社三兴:5%(SAMHEUNG Co., Ltd.) 
   3、株式会社成林:2%(SUNGLIM Co., Ltd.) 
  4、株式会社HUVIS:3%(HUVIS CORPORATION.) 
   5、大韩化纤株式会社:33%(DAEHAN SYNTHETIC FIBER CO.LTD) 
    6、其他韩国公司:48%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进口经营者自2003年2月3日起,进口原产于韩国涤纶短纤维的,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计税价格来从价计征,其计征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02年10月22日起至本决定公告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现金保证金,按本决定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提供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现金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现金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原产于韩国的进口涤纶短纤维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进口经营者进口原产于韩国的低熔点涤纶短纤维的,自2002年10月29日起依初步裁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的现金保证金,予以退还。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涤纶短纤维征收的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3年2月3日起为5年。  
    六、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上述国家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书面申请期中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涤纶短纤维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003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