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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修订正紧锣密鼓进行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02-11-27 17:31:00
    从国家计委有关部门获悉,《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企业债的监管将进一步进行市场化改革。 
    自1986年恢复发行企业债券以来,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已经初具规模。截至2001年底,国家计委和央行已下达了近3000亿元的企业债券发行额度。近两年来,在企业债发行密度加大的同时,债券发行中的创新活动开始增多,一些案例已经突破了现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有关利率、资金用途方面的限制。1993年颁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已难以适应企业债市场的发展,市场呼唤新《条例》的产生。 
    主持这次修订工作的国家计委的有关人员说,新《条例》在三个方面将有重大突破:一是企业债券的发行将由过去的审批制改为核准制,国家计委将不再审批企业是否能够发放债券,而是考核企业是否可以发放债券;二是企业发债的利率将进一步市场化,现行条例规定的不能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40%的规定将被放宽;三是将积极创造条件,对企业债的市场流通进行适当改革。 
    现行1993年版《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债券发行实行审批制,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委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人民银行省级分行会同同级计划部门审批。而企业发行债券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要求。同时,发行企业债券前必须连续三年盈利。分析人士指出,在新《条例》中,企业债券发行可能由审批制改为核准制。此外,发行人条件将放宽,以鼓励上市公司和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例如,取消对企业规模的限制,同时不再硬性规定发行人必须连续三年盈利,而是规定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就可以适当放宽盈利条件;债券发行人不再划分为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而是根据发行额度来确定核准单位。 
    在发行利率方面,1993年《条例》规定,企业债券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40%;而新《条例》则可能要求由发行人和承销人根据市场情况,以及企业债券的流通性、发行和付息方式,参照企业债券信息用评级结果提出债券利率,并由企业债券监管部门核准。 
    目前企业债券只能在沪深两个交易所交易,大大限制了企业债的市场流通。据了解,从1994年“深盐田”作为第一只企业债券在深交所上市到现在近8年的时间,也只不过10多只企业债券上市交易,交易总额也只有300亿元左右。在目前的二级交易市场上,深沪两市挂牌交易的债券总市值约为180亿元,每天成交额还不到100万元,企业债券交易的年换手率只相当于股票交易换手率的1/6。正因为没有流通空间,所以企业债的“热度”较为有限。因此,新《条例》将鼓励有条件的区域,根据需要创设类似欧美的债券交易所,严格按交易规则运行,为企业债的流通打开更多的通道。 
    此外,对于目前企业债投资的诸多限制,如商业银行不得投资企业债券;保险公司购买企业债券不得超过该债券发行额的10%和保险公司资产的2%,等等。新《条例》对此也将给以放宽。这些限制被打破后,企业债券有望顺利走向以银行和保险公司为交易主体的场外交易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