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公布国家技术创新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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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2-11-22 17:30:00
为促进国家技术创新计划的科学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国家技术创新计划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决定于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实行国家技术创新计划的组织管理、计划编制、计划实施、资金管理、计划调整、成果管理等做出规定。
国家技术创新计划(以下简称创新计划)是在国家财政、金融政策支持下,引导和吸收社会力量,加快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的国家计划。
创新计划围绕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针对国家产业及产品结构调整中的突出问题,通过开展技术创新,重点解决产业中的共性、关键性和前瞻性技术,并有效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实现产业优化升级,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创新计划包括产业技术开发、工业性试验、新技术推广应用示范、产学研联合开发、重大技术装备研制、技术中心建设、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和新产品试产等内容。
《办法》规定,国家经贸委是创新计划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研究提出技术创新发展规划;组织确定创新计划重点领域,发布项目指南;编制和下达年度创新计划;组织、协调创新计划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作为项目主持单位,负责本地区创新计划的组织与实施;部分中央企业作为项目主持单位负责创新计划中本企业(集团)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项目主持单位主要履行下列职责:组织本地区和本企业(集团)创新计划项目的汇总及申报工作;组织国家技术创新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论证和审查工作,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国家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目标责任书;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将本地区和本企业(集团)的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汇总并报国家经贸委;承担国家经贸委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
创新计划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备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健全的财务核算管理体系;(三)具备承担项目所需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经济实力。
编制创新计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相结合,发挥整体优势,全面有效地推动产业技术进步;(二)以开发共性、关键性、前瞻性技术为重点,形成系统配套,加快产业技术升级;(三)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为目标,加快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四)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研究院所联合,提高技术创新的起点和水平;(五)鼓励自主创新,促进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技术;(六)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编制创新计划的依据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全国技术创新纲要;全国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整体部署;近期技术创新发展重点;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规划。
编制创新计划的程序为:(一)国家经贸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经济运行情况以及产业技术发展方向,确定并发布技术创新计划项目指南,内容包括当年发展的产业技术领域、研究开发重点和技术创新目标等;(二)项目承担单位依据项目指南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交项目申请表和项目立项建议书等申报材料;(三)项目主持单位根据项目指南和有关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上报国家经贸委;(四)国家经贸委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相关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和筛选,提出评审意见;(五)国家经贸委根据《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重大项目组织招标,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六)国家经贸委根据评审意见或招标结果,组织编制并下达年度国家技术创新计划。
创新计划的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目标责任制。创新计划下达后,项目主持单位应当尽快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国家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目标责任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履行项目目标责任书,因故延期履行的,应当按程序逐级上报审批,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创新计划项目开始实施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向项目主持单位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总结,包括项目进展、资金落实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安排等,并由项目主持单位汇总后报国家经贸委。
创新计划的项目资金由多渠道筹措组成,主要资金构成包括项目承担单位的自有资金、金融贷款、市场融资,项目主持单位补助资金和国家拨款等。
《办法》对实行国家技术创新计划的组织管理、计划编制、计划实施、资金管理、计划调整、成果管理等做出规定。
国家技术创新计划(以下简称创新计划)是在国家财政、金融政策支持下,引导和吸收社会力量,加快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的国家计划。
创新计划围绕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针对国家产业及产品结构调整中的突出问题,通过开展技术创新,重点解决产业中的共性、关键性和前瞻性技术,并有效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实现产业优化升级,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创新计划包括产业技术开发、工业性试验、新技术推广应用示范、产学研联合开发、重大技术装备研制、技术中心建设、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和新产品试产等内容。
《办法》规定,国家经贸委是创新计划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研究提出技术创新发展规划;组织确定创新计划重点领域,发布项目指南;编制和下达年度创新计划;组织、协调创新计划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作为项目主持单位,负责本地区创新计划的组织与实施;部分中央企业作为项目主持单位负责创新计划中本企业(集团)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项目主持单位主要履行下列职责:组织本地区和本企业(集团)创新计划项目的汇总及申报工作;组织国家技术创新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论证和审查工作,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国家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目标责任书;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将本地区和本企业(集团)的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汇总并报国家经贸委;承担国家经贸委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
创新计划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备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健全的财务核算管理体系;(三)具备承担项目所需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经济实力。
编制创新计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相结合,发挥整体优势,全面有效地推动产业技术进步;(二)以开发共性、关键性、前瞻性技术为重点,形成系统配套,加快产业技术升级;(三)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为目标,加快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四)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研究院所联合,提高技术创新的起点和水平;(五)鼓励自主创新,促进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技术;(六)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编制创新计划的依据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全国技术创新纲要;全国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整体部署;近期技术创新发展重点;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规划。
编制创新计划的程序为:(一)国家经贸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经济运行情况以及产业技术发展方向,确定并发布技术创新计划项目指南,内容包括当年发展的产业技术领域、研究开发重点和技术创新目标等;(二)项目承担单位依据项目指南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交项目申请表和项目立项建议书等申报材料;(三)项目主持单位根据项目指南和有关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上报国家经贸委;(四)国家经贸委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相关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和筛选,提出评审意见;(五)国家经贸委根据《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重大项目组织招标,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六)国家经贸委根据评审意见或招标结果,组织编制并下达年度国家技术创新计划。
创新计划的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目标责任制。创新计划下达后,项目主持单位应当尽快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国家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目标责任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履行项目目标责任书,因故延期履行的,应当按程序逐级上报审批,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创新计划项目开始实施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向项目主持单位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总结,包括项目进展、资金落实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安排等,并由项目主持单位汇总后报国家经贸委。
创新计划的项目资金由多渠道筹措组成,主要资金构成包括项目承担单位的自有资金、金融贷款、市场融资,项目主持单位补助资金和国家拨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