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决定对韩涤纶短纤维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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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2-10-23 11:59:00
近日,外经贸部发布2002年第21号公告,公布了对从韩国进口涤纶短纤维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并决定对该被调查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外经贸部初裁决定认为,原产于韩国的进口涤纶短纤维存在倾销,国家经贸委裁定被调查产品对中国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同时两部委裁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外经贸部公告宣布,自2002年10月2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的进口涤纶短纤维(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55032000、55062000)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韩国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2001年8月3日,根据外经贸部2001年第10号公告,中国有关部门开始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涤纶短纤维进行反倾销调查。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作出上述初裁决定。
外经贸部初裁决定认为,原产于韩国的进口涤纶短纤维存在倾销,国家经贸委裁定被调查产品对中国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同时两部委裁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外经贸部公告宣布,自2002年10月2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的进口涤纶短纤维(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55032000、55062000)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韩国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2001年8月3日,根据外经贸部2001年第10号公告,中国有关部门开始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涤纶短纤维进行反倾销调查。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作出上述初裁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