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出台司法解释:不服反倾销终裁可告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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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时间:2002-12-08 11:13:00
今后,不服我国国务院主管部门做出的反倾销、反补贴终裁决定的行政案件,可诉至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审查。
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上述《规定》将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称,这是我国首次明确我国法院承担对国务院主管部门反倾销、反补贴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重要职责,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审理好与世贸组织规则相关的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这两个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主要受理以下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不服国务院主管部门做出的反倾销、反补贴有关终裁决定的行政案件;不服国务院主管部门做出的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的行政案件;不服国务院主管部门做出的是否征收反补贴税以及追溯征收的决定的行政案件;不服国务院主管部门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或者履行价格承诺的必要性做出复审决定的行政案件;不服国务院主管部门有关保留、修改、取消反补贴税或者承诺的复审决定的行政案件。
与反倾销、反补贴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些利害关系人,是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书面申请的申请人。而此类案件的被告,是做出相应反倾销、反补贴行政行为的国务院主管部门。
此类案件管辖较灵活,即第一审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由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此类案件技术性和专业性较强,且直接与国家外贸政策相关,因此,这两个司法解释规定,对反倾销、反补贴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纳入合法性审查。特别需要明确的是,由于外贸政策的统一性及案件特点,法院审理这类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不适用地方性法规。
对于举证责任,由被告担负,应当提供做出反倾销、反补贴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但对被告没有记入案卷的事实材料,不能作为认定该行为合法的根据。
据了解,由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间不长,目前尚无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起诉到法院。
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上述《规定》将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称,这是我国首次明确我国法院承担对国务院主管部门反倾销、反补贴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重要职责,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审理好与世贸组织规则相关的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这两个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主要受理以下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不服国务院主管部门做出的反倾销、反补贴有关终裁决定的行政案件;不服国务院主管部门做出的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的行政案件;不服国务院主管部门做出的是否征收反补贴税以及追溯征收的决定的行政案件;不服国务院主管部门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或者履行价格承诺的必要性做出复审决定的行政案件;不服国务院主管部门有关保留、修改、取消反补贴税或者承诺的复审决定的行政案件。
与反倾销、反补贴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些利害关系人,是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书面申请的申请人。而此类案件的被告,是做出相应反倾销、反补贴行政行为的国务院主管部门。
此类案件管辖较灵活,即第一审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由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此类案件技术性和专业性较强,且直接与国家外贸政策相关,因此,这两个司法解释规定,对反倾销、反补贴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纳入合法性审查。特别需要明确的是,由于外贸政策的统一性及案件特点,法院审理这类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不适用地方性法规。
对于举证责任,由被告担负,应当提供做出反倾销、反补贴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但对被告没有记入案卷的事实材料,不能作为认定该行为合法的根据。
据了解,由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间不长,目前尚无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起诉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