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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出台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02-08-06 10:57:00
   备受社会关注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即将在9月1日实施,而根据这个条例制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已于今天公布,它将作为条例实施的具体程序和方法,与条例同时施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用四种程度,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
   责任程度分为: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规定,做出鉴定结论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及相应材料将由医学会存档,至少保存20年。
   要保存的材料有:有专家鉴定组成员签名的鉴定结论、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文稿和复印或复制的有关病历资料等。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规定,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从另一个角度意味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不受行政部门命令左右。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中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日前,鉴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要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和专家鉴定组成员,鉴定工作应当按照程序进行。这个办法同时详细公布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规定,由双方当事人随机抽取专家库中的专家参加鉴定,专家鉴定组组成人数应为3人以上单数,在确定专家鉴定组成员后,于双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由医学会对封存的病历资料启封。
   当事人如有正当理由并予以说明,可以要求专家库成员回避。如果专家的情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医学会应当将回避的专家名单撤出: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或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