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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批和第五批《禁止进口货物目录》8月15日起施行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02-07-26 12:37:00
    日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关于进口第七类废物有关问题的通知》联合发布公告,公布了第四批和第五批《禁止进口货物目录》。 
  第四批《禁止进口货物目录》主要包括:未经加工的人发和废人发、制刷用兽毛的废料、矿渣、浮渣及类似的工业残渣、主要含铅、含铜、含钨、含其他金属及化合物的矿灰及残渣、沥青碎石、废轮胎、旧衣物、废电池等进口商品。 
  第五批《禁止进口货物目录》为废机电产品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其主要商品(包括其零部件、拆散件、破碎件、砸碎件)有:空调、电冰箱、计算机类设备、显示器、打印机、微波炉、电饭锅、有线电话机、传真机及电传打字机、录像机、放像机及激光视盘机、移动通讯设备、摄像机、摄录一体机及数字相机、电视机、印刷电路、集成电路及微电子组件、复印机、医疗器械、射线应用设备等。 
  据悉,上述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将从2002年8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