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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世贸组织有关文件对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的有关规定释解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02-07-14 10:53:00
在近日召开的全国纺织品出口会议上,外经贸部对外贸易司郭莉司长强调指出,世贸组织的各项规定并不神秘,但我们须认真学习、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内容,才能准确理解和把握其规则实质。WTO中的规则,只是作为约束规定了解决争端的形式,更多地要通过双边来解决,而且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其规则的解释尚存在分歧。因此,履行世贸规则中规定的义务固然重要,而更重要的是要享受其权利。关于入世文件中对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的规定,提醒会员企业要正确了解: 
  一、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纺织品服装协议,经与美国、欧盟等进口方磋商,美国、加拿大、欧盟和土耳其向世界贸易组织通报的二、三阶段一体化类别已取消配额限制,剩余配自2005年1月1日起全部取消。 
  二、关于世界贸易组织纺织品服装协议规定的年增率增长因子适用于中国问题,欧盟、土耳其和加拿大已确认对中国同时适用二、三阶段增长因子,配额平均年增率分别由原来的2%、2%和3%增长到3.2%、3.2%和4.8%。中美之间关于增长因子的确认工作仍在进行中。 
  三、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纺织品保障条款,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日起,到2008年12月31日止,由于市场扰乱,WTO成员可以对来自中国的纺织品服装实行配额限制。从进口方提出设限磋商之日起,中国应将磋商涉及的一个或多个纺织品服装类别的出口数量控制在不超过高于提出磋商要求的当月前的最近14个月中前12个月进入该成员数量的7.5%(羊毛产品类别为6%),(有部分文章称中国出口数量增长7.5%会导致进口国实行配额限制是错误理解)。配额设限时间不能超过1年,且对同一个类别不能重复设限。提出设限要求的成员应提出证明下列内容的数据:(1)市场扰乱的存在和威胁;及(2)在该市场扰乱中原产于中国产品的作用。 
  四、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条款,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日起,到2012年12月31日止,由于市场扰乱,WTO成员可以对中国产品实施配额限制。配额数量由双方磋商决定,设限时间不能超过3年。该条款规定的市场扰乱概念为:一项产品的进口快速增长,无论是绝对增长还是相对增长,从而构成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的一个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