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将作适当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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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时间:2002-06-25 11:11:00
马永伟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作《保险法修正案(草案)》说明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形势和需要,履行我国有关承诺,同时适应保险业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变化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议案,提请审议保险法修正案草案。在今天召开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受国务院委托,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马永伟就草案作了说明。
马永伟说,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于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7年以来,保险业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都发生了较大变化,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保险业面临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新形势,现行保险法的一些内容已经不适应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因此,对现行保险法作适当修改是必要的。
马永伟说,现行保险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2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文件中承诺,非寿险20%的法定再保险分保比例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逐年降低5%,4年内取消。据此,并考虑到寿险业务也应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草案将现行保险法上述规定修改为“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
马永伟说,关于保险资金的运用,现行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1995年制定保险法时,作此规定对当时治乱是必要的。但是,鉴于现已允许我国保险公司与外国保险公司合资设立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也是一类企业),草案删去了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向企业投资的规定,将现行保险法修改为:“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
关于保险条款和费率的审批,现行保险法规定:“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保险监管机构制定保险条款和费率,不利于保险公司开发新险种。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保险条款和费率应由保险公司自主制定,保险监管机构只需对其中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费率,按照保护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进行审批,对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费率以实行备案管理为宜。因此,草案修改为:“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审批的范围和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马永伟说,为了进一步规范保险活动,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提高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要求,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草案对现行保险法中的一些条款作了相应修改:改变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提取的规定;增加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查询权;为加大对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现行保险法“法律责任”一章有关条款作了修改、补充,主要是与刑法作了衔接等。此外,草案还对现行保险法中有关监督管理机构的表述等其他一些条款作了必要的修改、调整。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形势和需要,履行我国有关承诺,同时适应保险业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变化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议案,提请审议保险法修正案草案。在今天召开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受国务院委托,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马永伟就草案作了说明。
马永伟说,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于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7年以来,保险业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都发生了较大变化,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保险业面临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新形势,现行保险法的一些内容已经不适应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因此,对现行保险法作适当修改是必要的。
马永伟说,现行保险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2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文件中承诺,非寿险20%的法定再保险分保比例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逐年降低5%,4年内取消。据此,并考虑到寿险业务也应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草案将现行保险法上述规定修改为“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
马永伟说,关于保险资金的运用,现行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1995年制定保险法时,作此规定对当时治乱是必要的。但是,鉴于现已允许我国保险公司与外国保险公司合资设立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也是一类企业),草案删去了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向企业投资的规定,将现行保险法修改为:“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
关于保险条款和费率的审批,现行保险法规定:“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保险监管机构制定保险条款和费率,不利于保险公司开发新险种。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保险条款和费率应由保险公司自主制定,保险监管机构只需对其中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费率,按照保护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进行审批,对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费率以实行备案管理为宜。因此,草案修改为:“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审批的范围和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马永伟说,为了进一步规范保险活动,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提高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要求,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草案对现行保险法中的一些条款作了相应修改:改变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提取的规定;增加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查询权;为加大对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现行保险法“法律责任”一章有关条款作了修改、补充,主要是与刑法作了衔接等。此外,草案还对现行保险法中有关监督管理机构的表述等其他一些条款作了必要的修改、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