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管理将有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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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时间:2002-04-15 11:05:00
文化部日前根据国务院公布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发布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这一办法将自2002年4月10日起施行。按照这一办法,我国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将发生一系列变化。
按照新办法的规定,音响制品租售市场准入进一步扩大,开办条件进一步提高。办法规定,除个体户不能进行音像制品的批发和连锁外,将对国有、集体、个人以及中外合作等各种所有制形式开放市场,适用于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和出租等活动。如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就必须按公司法的要求来组建和运营。
新办法还将审批权限进一步下放,而审批程序也将因此进一步简化。按照办法,申请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或个人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由其总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文化部审批。
另外,新办法对音像制品经营中新出现的连锁和网络经营进行了规定。
按照新办法的规定,音响制品租售市场准入进一步扩大,开办条件进一步提高。办法规定,除个体户不能进行音像制品的批发和连锁外,将对国有、集体、个人以及中外合作等各种所有制形式开放市场,适用于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和出租等活动。如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就必须按公司法的要求来组建和运营。
新办法还将审批权限进一步下放,而审批程序也将因此进一步简化。按照办法,申请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或个人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由其总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文化部审批。
另外,新办法对音像制品经营中新出现的连锁和网络经营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