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国资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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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时间:2002-01-25 10:15:00
为规范国有资产评估行为,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保障国有资产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财政部近日发布了《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办法》规定,资产评估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执行部分或者全部业务(期限为3至12个月)、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办法》规定,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令其暂停执业;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同时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因过失出具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令其暂停执业。
《办法》同时明确,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包括设在本地区的资产评估分支机构)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对严重评估违法行为,国务院财政部门可以直接进行处罚。
《办法》规定,资产评估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执行部分或者全部业务(期限为3至12个月)、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办法》规定,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令其暂停执业;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同时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因过失出具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令其暂停执业。
《办法》同时明确,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包括设在本地区的资产评估分支机构)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对严重评估违法行为,国务院财政部门可以直接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