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注册
English
总部客服电话 : 13506730168 0573-82111407 广西办事处 : 13567378882 湖州办事处 : 13957350021 茧丝公检信息查询
财政部发布《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02-01-18 10:41:00
为规范国有资产评估行为,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保障国有资产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财政部日前发布了《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并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资产评估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执行部分或者全部业务(期限为三至十二个月)、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办法》规定,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予以暂停执业;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同时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因过失出具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予以暂停执业。
  另外,《办法》还对资产评估机构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执行评估业务、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支付回扣或者介绍费、对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胁迫或欺诈和利诱、恶意降低收费等行为,作出处罚规定。
  《办法》同时明确,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包括设在本地区的资产评估分支机构)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对严重评估违法行为,国务院政部门可以直接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