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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决定废止部分部门规章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01-12-29 08:39:00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和要求,国家经贸委日前按照法制统一、公开透明的原则,对截至2000年底以前颁行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第一批共13件部门规章。 
  其中,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8件部门规章被废止,包括《审批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暂行办法》、《棉花质量监督处罚暂行办法》、《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增加国有工业企业自有生产经营资金办法的通知》、《国家经贸委监事委派暂行规定》、《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5件部门规章被宣布失效,包括《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的规定》、《秦皇岛港中转煤炭分堆质量检验办法(暂行)》、《秦皇岛港中转煤炭分堆质量规定(暂行)》、《外贸运输计划管理办法》、《关于围绕三年两大目标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措施旨在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增强透明和公开性,提高依法行政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