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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将施行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01-12-28 10:09:00
    本报讯 《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将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990年5月12日通过的,1994年进行了第一次修改。《条例》实施以来,对于规范我省的统计工作,促进统计改革和统计事业的发展,发挥了很大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统计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地方和部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为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完整,更好地发挥统计在推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今年11月2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条例〉的决定》,《条例》据此作了较大修改,形成了第二次修改后的新《条例》。
    新《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统计工作监督管理中的责任,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健全统计执法组织、提高统计执法力度和可操作性提供了法律依据,进一步明确了统计违法行为,完善了法律责任,明确了有关部门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组织实施统计单位登记制度中的义务,增加了保护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方面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