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与WTO规则相协调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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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时间:2001-12-17 09:05:00
我国已加入WTO,为了确保WTO协议在国内的统一实施,需要尽快做好以下两项工作:一是对WTO协议已有规定,而国内无相关立法的,应制定相关法律或法规以填补漏洞;二是国内有关立法与W T O协议有冲突的,应加以修改和废止。当务之急是要“吃透”WTO各项协议的内容和精神,把它贯彻落实到各项立法工作中。为此,我们要改进立法技术,提升立法质量。
首先,要树立系统观,提高对建构整个法律体系的驾驭能力,不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系统是有层次的,比如,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最高位的是宪法,下来是刑事法、民事法、社会法等基本法律,再往下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等,而每一个层次又是一个既相对独立又与系统外环境发生联系的系统,比如刑事法,其内部包括刑法(实体法)、刑事诉讼法(程序法)、刑事执行法(监狱法)等,其外部则要考虑它和宪法的隶属关系,和民法、行政法的界限问题。
其次,要加强法律条文起草工作中的文字推敲、逻辑论证,避免粗糙甚至在语言、逻辑上留下硬伤,给法律适用带来困难。
第三,要在粗细、繁简上掌握好度,既要克服法制建设初期阶段所倡导的“宜粗不宜细”,法律条文过于简单,也要防止走上另一个极端,法律条文冗长繁琐,使人不知所云,“不能通其义者,何以使人知法意而不犯”(《明史·刑法志》)。
第四,要处理好法律的变动与相对稳定的关系。法律频繁变动,不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和培植民众对法律的信仰,但在我们这个社会发展迅速的时代里,法律又注定会相对频繁地变动,怎么办?应当说,立法技术的好坏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比如,我们建国以来多次频繁修改宪法,不可否认其中的一个原因就是我们把一些政策性的东西写进了宪法,结果政策一变,宪法也得变。又比如,刑法里的一些罪名,将构成某罪的数额写进去,结果加剧了该条文的不稳定性,其实像数额这样的情节完全可以通过制定实施细则来处理。
首先,要树立系统观,提高对建构整个法律体系的驾驭能力,不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系统是有层次的,比如,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最高位的是宪法,下来是刑事法、民事法、社会法等基本法律,再往下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等,而每一个层次又是一个既相对独立又与系统外环境发生联系的系统,比如刑事法,其内部包括刑法(实体法)、刑事诉讼法(程序法)、刑事执行法(监狱法)等,其外部则要考虑它和宪法的隶属关系,和民法、行政法的界限问题。
其次,要加强法律条文起草工作中的文字推敲、逻辑论证,避免粗糙甚至在语言、逻辑上留下硬伤,给法律适用带来困难。
第三,要在粗细、繁简上掌握好度,既要克服法制建设初期阶段所倡导的“宜粗不宜细”,法律条文过于简单,也要防止走上另一个极端,法律条文冗长繁琐,使人不知所云,“不能通其义者,何以使人知法意而不犯”(《明史·刑法志》)。
第四,要处理好法律的变动与相对稳定的关系。法律频繁变动,不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和培植民众对法律的信仰,但在我们这个社会发展迅速的时代里,法律又注定会相对频繁地变动,怎么办?应当说,立法技术的好坏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比如,我们建国以来多次频繁修改宪法,不可否认其中的一个原因就是我们把一些政策性的东西写进了宪法,结果政策一变,宪法也得变。又比如,刑法里的一些罪名,将构成某罪的数额写进去,结果加剧了该条文的不稳定性,其实像数额这样的情节完全可以通过制定实施细则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