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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管理办法》发布实施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01-08-22 15:41:00
   《典当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以国家经贸委第22号主任令形式正式对外公布。《办法》的出台,为新时期典当行业的规范发展奠定了基础。
  新出台的《办法》共八章69条,与《暂行办法》相比,同为八章,但增加了22条。
  从具体内容看,《办法》与《暂行办法》相比,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一)《办法》简化了行政审批程序。《暂行办法》将典当行设立分为筹建与开业两个阶段,《办法》合并为一个阶段。
  (二)《办法》扩大了典当行的经营范围。典当行原来只能经营动产。按照《办法》规定,典当行不仅可以做动产、财产权利质押,还可以做房地产抵押。
  (三)解决了典当行负债经营问题。《办法》允许典当行从金融机构借款,但规定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
  (四)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划分为两档。《办法》根据典当行业务范围不同,将典当行注册资本的最低标准由原来的500万元调整为 300万元和500万元两档。
  (五)允许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办法》允许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但规定“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且拟设分支机构的典当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等。
  (六)关于绝当物处理的规定更加合理。结合典当行的历史传统(绝当后,典当行即自行变卖、处理绝当物),为兼顾典当行和当户双方的权益,《办法》改变了《暂行办法》一刀切的做法,根据绝当物价值大小,在处理方法上作了不同的规定。
                     (中国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