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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电子商务法(示范法)》的出台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01-09-18 20:46:00
近年来,我国的电子商务网站如雨后春笋,以每天诞生两家的速度迅猛发展,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却举步维艰,市场在某种程度上还处于无序状态。因此,电子商务呼唤专门的电子商务法来引导其健康的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下,今年八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示范法)》出台了,这对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无疑有着重大的意义。为此,记者采访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示范法)》制定的发起者、武汉大学法律研究中心负责人黄进教授,以期大家能对“示范法”有更深的了解。
记者:制定《电子商务法(示范法)》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黄进:起草该示范法有三个主要目的:其一,为国家和地方立法机关提供电子商务立法的样板,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立法蓬勃向前发展。其二,目前国内电子商务市场缺乏“游戏规则”,在某种程度上还处于无序状态。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示范法)》可以为从事电子商务的商家提供一个示范性的行为规则,供其参考,他们可以在订立有关电子商务合同时采用该示范法的部分条款,约束缔约双方。久而久之,该示范法的一些行为规范就会成为他们的习惯作法。其三,提高参与起草单位在电子商务立法研究方面的学术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示范法)》的起草过程也是学术研讨的过程,该示范法本身也是一项学术研究成果。有了这项成果,我们就有东西同国外同行交流和对话了,正所谓“手中有粮,心中不慌”。
记者:您能谈一谈制定《电子商务法?示范法?》的原则与基本内容吗?
黄进:《电子商务法(示范法)》的起草借鉴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电子商务示范法》以及国外的相关立法,并注意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及电子商务的进展状况。我们的起草原则是《电子商务法(示范法)》应具有相当的开放性、创新性和超前性。总的来说,该示范法在体系上分为总则、形式和实质三大部分。总则是《示范法》的一般规定、基本定义;形式问题,其中包括电子讯息、签名、认证等内容;实质问题部分是开放性的,目前暂时先起草电子信息交易和电子资金划拨等内容。《电子商务法(示范法)》现分为六章,即总则(第一章)、电子讯息(第二章)、电子签名和认证(第三章)、电子信息交易(第四章)、电子资金划拨(第五章)、电子证据(第六章)。
记者:我国的电子商务目前正处于起步阶段,您认为当前我国电子商务法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有哪几个方面?
黄进:中国的电子商务近年来异军突起,并成为世界上最具潜力的电子商务市场。虽然在网络、信息和电子商务方面制定了几个相关的条例,但总体上中国的电子商务立法还处于拓荒期。为迎接以WTO为代表的经济全球化挑战及规范中国的电子商务的发展,使中国在滚滚而来的新经济浪潮中立于有利的位置,加强中国电子商务的立法刻不容缓。目前,中国国电子商务发展中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突出及紧急的问题有电子商务的基本法律原则、电子讯息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与认证规则等。
记者:我国的这部电子商务示范法与国际上的相关法规相比有什么相似和不同之处? 如何处理我国的电子商务与国际接轨的问题?
黄进:就现有国外的电子商务立法而言,其范围较窄,创新不多,多沿袭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功能等同法,即“法律认可、排除障碍”,没有创立专门的规范。我们起草的《电子商务法(示范法)》将有别于此,其总则部分有功能等同的作用,后面的分则部分则像Internet、电子商务本身一样,具有开放性。本次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不仅纳入了“功能等同”规范,而且随着新技术的发展,将成为较为成熟的实体性规范,特别是一些脱离纸面与传统的新概念、新规则,如信息权、支付命令、安全程序等,也纳入了体系。
我们起草的《电子商务法(示范法)》不仅借鉴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UNCITRAL)《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内容,而且也对目前能够查到的外国的相关电子商立法进行了比较研究。应该说,我们起草小组的成员对国内外电子商务立法的现状是了解的,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把握其发展趋势。在起草具体规则时,我们尽量择其善而从之,基本上做到了与国际接轨。
记者:您认为这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示范法)》目前还有哪些方面还没有涉及,还有哪些遗留问题有待于进一步解决?
黄进:电子信息技术冲击了法律的各个领域,电子商务涉及的问题也很多,而国内法部门划分较细,电子商务法不可能囊括所有问题。因此,目前我们还不能做到面面俱到。我们起草的《电子商务法(示范法)》不同于中国国际私法学会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后者很容易被立法部门整体改造并采用。我们主张,《电子商务法(示范法)》的体系应大一点,成熟的先草拟出来,可以逐步增添新的内容,立法者可视情况采用某一具体部分。形象地说,《电子商务法(示范法)》总则和分则就象火车头带火车箱一样,火车箱可视情况加挂。比如说,今后,我们还将增加“电子商务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的内容。
记者:制定《电子商务法(示范法)》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黄进:起草该示范法有三个主要目的:其一,为国家和地方立法机关提供电子商务立法的样板,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立法蓬勃向前发展。其二,目前国内电子商务市场缺乏“游戏规则”,在某种程度上还处于无序状态。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示范法)》可以为从事电子商务的商家提供一个示范性的行为规则,供其参考,他们可以在订立有关电子商务合同时采用该示范法的部分条款,约束缔约双方。久而久之,该示范法的一些行为规范就会成为他们的习惯作法。其三,提高参与起草单位在电子商务立法研究方面的学术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示范法)》的起草过程也是学术研讨的过程,该示范法本身也是一项学术研究成果。有了这项成果,我们就有东西同国外同行交流和对话了,正所谓“手中有粮,心中不慌”。
记者:您能谈一谈制定《电子商务法?示范法?》的原则与基本内容吗?
黄进:《电子商务法(示范法)》的起草借鉴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电子商务示范法》以及国外的相关立法,并注意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及电子商务的进展状况。我们的起草原则是《电子商务法(示范法)》应具有相当的开放性、创新性和超前性。总的来说,该示范法在体系上分为总则、形式和实质三大部分。总则是《示范法》的一般规定、基本定义;形式问题,其中包括电子讯息、签名、认证等内容;实质问题部分是开放性的,目前暂时先起草电子信息交易和电子资金划拨等内容。《电子商务法(示范法)》现分为六章,即总则(第一章)、电子讯息(第二章)、电子签名和认证(第三章)、电子信息交易(第四章)、电子资金划拨(第五章)、电子证据(第六章)。
记者:我国的电子商务目前正处于起步阶段,您认为当前我国电子商务法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有哪几个方面?
黄进:中国的电子商务近年来异军突起,并成为世界上最具潜力的电子商务市场。虽然在网络、信息和电子商务方面制定了几个相关的条例,但总体上中国的电子商务立法还处于拓荒期。为迎接以WTO为代表的经济全球化挑战及规范中国的电子商务的发展,使中国在滚滚而来的新经济浪潮中立于有利的位置,加强中国电子商务的立法刻不容缓。目前,中国国电子商务发展中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突出及紧急的问题有电子商务的基本法律原则、电子讯息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与认证规则等。
记者:我国的这部电子商务示范法与国际上的相关法规相比有什么相似和不同之处? 如何处理我国的电子商务与国际接轨的问题?
黄进:就现有国外的电子商务立法而言,其范围较窄,创新不多,多沿袭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功能等同法,即“法律认可、排除障碍”,没有创立专门的规范。我们起草的《电子商务法(示范法)》将有别于此,其总则部分有功能等同的作用,后面的分则部分则像Internet、电子商务本身一样,具有开放性。本次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不仅纳入了“功能等同”规范,而且随着新技术的发展,将成为较为成熟的实体性规范,特别是一些脱离纸面与传统的新概念、新规则,如信息权、支付命令、安全程序等,也纳入了体系。
我们起草的《电子商务法(示范法)》不仅借鉴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UNCITRAL)《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内容,而且也对目前能够查到的外国的相关电子商立法进行了比较研究。应该说,我们起草小组的成员对国内外电子商务立法的现状是了解的,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把握其发展趋势。在起草具体规则时,我们尽量择其善而从之,基本上做到了与国际接轨。
记者:您认为这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示范法)》目前还有哪些方面还没有涉及,还有哪些遗留问题有待于进一步解决?
黄进:电子信息技术冲击了法律的各个领域,电子商务涉及的问题也很多,而国内法部门划分较细,电子商务法不可能囊括所有问题。因此,目前我们还不能做到面面俱到。我们起草的《电子商务法(示范法)》不同于中国国际私法学会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后者很容易被立法部门整体改造并采用。我们主张,《电子商务法(示范法)》的体系应大一点,成熟的先草拟出来,可以逐步增添新的内容,立法者可视情况采用某一具体部分。形象地说,《电子商务法(示范法)》总则和分则就象火车头带火车箱一样,火车箱可视情况加挂。比如说,今后,我们还将增加“电子商务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