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注册
English
总部客服电话 : 13506730168 0573-82111407 广西办事处 : 13567378882 湖州办事处 : 13957350021 茧丝公检信息查询
其他新闻Alternate Text
/ / / / / /
电子商务在交易过程中存在的若干问题与对策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01-07-31 11:03:00

    21世纪是网络的时代,随着计算机与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与成熟,人们对以Internet/Intranet网络为架构,以交易双方为主体,以银行支付和结算为手段,以客户数据库为依托,包括一个快速、高效、经济的巨大配送网络的全新商业模式--电子商务有了越来越多的了解,其一般流程为企业或商家在Internet网上制作一个带有其本身明显特征的网页,公布有关信息,客户根据商家的信息和自己的需要订货,并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支付,交易成功后商品提供者按有关规定纳税。
    电子商务给人们的生活、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方便,如人们可以坐在家里通过Internet网进行网上购物、银行转账等活动。就个人而言,电子商务正在逐步进入我们的生活,改变我们许多传统的生活方式;而对一个企业、机构或商家来说,电子商务不仅指企业与消费者(B to C)交易各方通过电子方式在网络上进行多种商务运作,同时它还包括企业内部的商务活动,如生产、管理、营销、财务以及企业间(B to B)的商务活动等等。电子商务能降低采购、库存、交易等成本,扩大贸易范围,提高交易量,促进知识经济的发展,推动配送中心等新行业的出现,从而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和社会财富。
    然而,客户所寻找的商家网址是否代表商家本身?网页上的信息是否真实可信?银行账户是否会被人恶意透支?交易成功后商家是否会利用电子商务的一些漏洞偷逃税款,使国家蒙受损失?……所以,要全方位实现电子商务还存在许多问题或亟待解决,其中在交易过程中的问题就有客户在寻找商家时所碰到的域名问题、利用网上银行进行电子支付的安全问题和交易后的纳税问题等,现就这些问题展开讨论,寻找对策。
    1 域名之争
    正如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一样,在互联网上每位用户都有一个由数字或英文字母组成的账号或身份号,称为域名,它是对应于IP地址而言,直观地反映公司名称的网络地址,具有简洁、易记、标识性强等特点。由这个名字组成的www地址,即网址,将是访问者通达服务器的“钥匙”,像品牌、商标一样起着重要的识别作用。
    当今世界,互联网的使用范围已遍布世界各国及各种领域,很多企业、机构或商家以及各大专院校等为了提高本单位的知名度和便于发布自己的信息,纷纷在网上建立自己的网站,但是面对如此多的网站,上网用户怎样才能找到自己想去的地方,获得想要的信息呢?
    在Internet网上,每一台主机都相应地对应一个地址,主机的地址号码由32位二进制数组成,如
    11001010011000000011000100000101
    将其分成4组翻译成相应的十进制数则为202.96.128.110,这就是一般所说的IP地址,但太难记忆,为此,1993年1月成立了国际互联网信息中心,是专门负责域名注册和管理的机构,它把域名定义为国际顶级域名(一级域名)和国家顶级域名(二级域名)两类。域名的一般形式是:机构名.机构类型代码.国家或地区代码,其中机构类型代码一般由三个字母构成,如com表示商业机构,edu表示教育机构等等;国家或地区代码由两个字母构成,如cn代表中国等等。一个企业有了域名之后,它在互联网上也就有了自己的地址,简称网址,如IBM中国公司的网址为www.ibm.cn。
     21世纪是一个科技迅猛发展的信息时代,经济竞争很大程度上就体现在网络信息的竞争上。企业经营入网是充分有效地获取、传递信息的最佳途径,是现代企业开发新产品、扩展新市场和扩大合作最有力的手段,也是企业经营变革的动力和催化剂。而域名是一个企业、机构或商家在国际互联网上的坐标,它的作用如同商标在市场上一样举足轻重,因此域名注册不容忽视。按一般习惯或直观需要,很多公司都喜欢用www.xxx.com的形式作为自己公司的顶级域名,如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用的是www.csvw.com,这对一些有名气的企业和商标,的确很重要,但也会造成下面两个问题:
     首先,当“www.公司名.com”均作为自己公司的首选时,以.com结尾的域名名额就变得十分紧张,一些容易记忆的域名资源已被占用殆尽。
     其次,就是域名抢注问题。如尼桑汽车的商标是“Nissan”,但如果想了解“Nissan”汽车的有关情形时,点击“www.nissan.com”便会发现这是一个与“Nissan”毫无关系的网址,而真正尼桑汽车公司的网址却是www.nissan-usa.com,这就说明尼桑汽车公司的域名已被人抢注。而中国知名企业和品牌在国际互联网上域名被恶意抢注现象更为严重。据3721网站近期调查发现:在1999年上市公司中报业绩排行前100名的公司中,90%以上都不拥有以自己公司的汉语拼音命名的国际顶级域名;在有关机构评出的1999年中国最有价值的前20个品牌中,75%的品牌不拥有以自己的汉语拼音命名的国际顶级域名。目前在国内,域名抢注风也愈演愈烈。企业域名被抢注,一方面可能被敲诈,如我国的“全聚德”等一些知名商标的域名被人在境外恶意抢注,他们甚至在网页上张贴联系地址与e-mail信箱地址,想等待一个满意的开价;另一方面,企业的竞争对手会利用抢注到的域名(比如尼桑汽车),在主页上发表不利于该企业的信息或言论。
     针对第一种情况,可以通过增加新的顶级域名或增加IP地址的位数的方法来加以弥补。目前国际互联网使用的顶级域名为7类,它们是.com、.net、.org、.int、.mil、.edu、.gov,前三个可自由注册使用,而后四者只限于特殊网站的注册。现互联网国际特别委员会决定扩充互联网域名体系,补充新的顶级域名。另外,也可增加主机的地址号码位数,把32位二进制改成128位,从而避免重复。因特网协议的下一个版本IPV6就有128bit地址。
    对于域名抢注问题,当前我国的域名立法仍是一片空白,但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00年2月22日在日内瓦的规定和1999年12月起生效的《统一域名争端解决办法》,对于抢注他人持有的商标作为互联网域名的,商标持有人可通过协商、诉讼或仲裁要求抢注者还域名,该《办法》的颁布和实施填补了国际上域名立法的空白,也值得各国借鉴。面对于境外的那些恶意抢注,以目前的法律条款,还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因为目前专门处理域名争端的国际仲裁机构尚建立且费用昂贵。
    在飞速发展的网络时代,亡羊补牢,尤未为晚,防范于未然才是上策。
    2 电子支付系统的运作之路和安全之忧
    电子商务的主体是网上做买卖,它对信息时代中的企业具有重要意义,能增加企业发展机遇,开拓企业的发展空间。而网上销售成功与否的关键问题是电子支付系统是否安全、便捷。记得年初京、广、沪三地六位青年进行“网上生存72小时”竞赛,其结果似乎不太理想,其中一位因解决不了温饱问题不得不在第二天退出了比赛。此事说明电子商务从订货、身份认证、付款确认到货物发送的运作流程尚存在一定的问题。目前,国内网上购物方式方兴未艾,不少商家纷纷在网上推销自己的商品、提供服务,用户们也不断上网查找自己感兴趣的商品,如书籍、软件、音像制品、日用品、小家电、服装等,但真正购买的人并不多,商家在接到定单后往往希望用户邮局汇款或货到支付现金,这就难以体现网上购物的便利和优势,如果解决不了网上货款支付环节,用户也不会轻易上网购物。
    电子支付系统的一般运作过程如下:若买卖双方同意进行交易,买方须制订一张电子购货单,详列合约条款与细则,供卖方审核或彼此进行磋商。双方以电子化形式就交易达成协议后,卖方须正式核实购货合约的条款。然后,购货的订单会以电子化形式储存在保密的数据库中,而文件核实系统会利用购货单的日期,确保交易文件上所有资料均为有效的且是安全的。紧接着电子支付系统可根据购货单上的数据自动制作发票及货品清单。假如买方符合规定,付款保证会附于发票上,确保卖方符合规定便可收到货款。接着,电子支付系统会以电子化形式从第三者后勤服务供应商获取送货证明。一旦符合规定,电子支付系统随即以电子化形式从有关金融机构的买方户口中扣除货款,并以电子化形式将货款存入卖方户口中。
    要真正电子商务,一定要有一种非现金、有记录、可追踪的付款方式,目前,影响网上销售的电子支付系统问题主要有两方面:
    2.1 银行方面
    电子支付方式是以金融电子化网络为基础,以商用电子化设备和各类交易卡为媒介,以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手段,货币以电子数据(二进制数据)形式存储在银行的计算机系统中,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以电子信息传递形式实现流通和支付功能。其过程通常是在Internet环境下,通过可靠的安全协议(SET安全电子交易标准,SSL安全保护协议等)直接进行网上支付,即用户、商家、银行等网上企业通过第三方认证的机构进行信用认证,认证机构保证电子货币的使用安全可靠,通过有关加密信息至银行,进行在线方式的验证信用卡号和密码,最后进行货币支付。
    目前,国内的网上银行尚未建立有效的开户人身份认证系统,因此银行系统无法判别某一转账业务是否来自不同客户之间或同一客户的不同账号;各网上银行协议不统一,制约用户进行跨地域经济活动;银行还无法为企业及个人提供完善的服务。因此,银行的网络安全系统必须全面升级,并且要重新定义与用户的交流方式,以适应每个客户、每个商家的不同需要。
    2.2 信息安全性方面
    在网上交易信息的安全保障方面,尚有以下几个问题:
    保密性--交易中的商务信息,如个人信用卡的账号、用户名、企业购货与付款信息均要加密。
    完整与不可否认性--网上传播的商务信息均要求保持完整性,如交易的数目必须保证不被修改,所达成的交易更不能被其中的某一方面随便地否认。
    交易者双方身份认证--为促使交易成功,必须确认对方的身份,对商家而言,客户端不能是骗子;对客户来讲,商店也不能是黑店。
    为了解决在电子支付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上述问题,VISA和MASTCARD联合开发了安全电子交易标准(SET);网景公司提出了安全套接层协议(SSL);Microsoft公司推出了安全交易技术协议(STT)等。其中SET采用1024位加密算法,是一种特定于电子商务体系的框架性协议,定义了客户、厂家、认证中心、支付网关、信用卡结算中心等参与方,为各参与方之间的信息流走向,必须采用加密及身份认证都制订了严密的标准,且对发送者和接受者进行身份认证;SSL可以看成在TVP/TP连接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安全通道,在这一通道中,所有信息都将加密,并提供了信息摘要功能,从而确保信息在Internet网上传输时,不会被第三方窃取或篡改;而STT技术用于IE上,可把认证和解密在浏览器中分离,以提高交易的安全控制能力。
    如今,许多人已拥有了好几张信用卡,在ATM机上取钱;在POS机上划账;在各类商家刷卡购物,享受着电子购物方式所带来的安全、便捷,而只有当安全保密措施得以实施,才能保证顾客十分放心地购到货物。
    3 税收之难
    3.1 面临的问题
    税收是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历来受到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而商业又是税收最主要来源之一,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形式,必然与税收发生联系。由于电子商务具有跨国界、跨地域交易的特点,缺乏一个清晰固定的地理上变动路线,所以它所涉及到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十分复杂。按照传统的征税方法,如果属于进出口业务,则需按照双方国家的协定和自己国家的关税细则来征收海关关税;如确属国内贸易,则需交纳产品增值税和消费税等。而电子商务具有“虚拟化”、交易参与者的多国性与流动性和无纸化操作的快捷性等特征,如有些交易的许多部分以及费用的支付等都可以经网络完成,这使关税的征税十分困难。现在,假如存心逃避税收已是一件相当容易的事,只需要一台电脑、一根电话线和一台调制解调器即可。因此,原有的税收原则和方法不再适用于电子商务。
    我国目前总体而言不是一个高税收国家,电脑、互联网的普及程度也不是很高,电子商务对我国的影响还较小。但照我国经济的发展势头,特别是将来加入世贸组织(WTO)以后,电脑、网络走进千家万户已不是很遥远的事了。还有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和越来越多的国际交往所带来的税种结构和税率的调整可能,这就使我们对网上贸易避税的问题越发不容忽视了。涉及电子商务的征税所面临的问题主要有:
   (1)有形产品交易和服务交易在税务处理上难以区分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有形交易和无形交易的性质按现行标准来衡量会变得界限不清。例如对书或杂志的电子版本的交易应作为商品交易还是作服务交易处理,就是一个新麻烦。另外,涉及电子商务的收益所得难以划分为销售所得、服务所得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因此,难以确定适用的税种和税率。
   (2)传统税种和课征方式的功能弱化
    1)电子商务中电子化资料的无形交易,由于不是实物的转移,很难对它开征预提税。
    2)利用Internet网进行的产销直接交易,导致了商业中间作用的削弱和取消,从而使依赖于中介代扣的税款的作用也随之削弱和取消。  
    3)Internet的无纸化交易使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了基础,如印花税无法征收。
   (3)交易地点难以确定
    税务机构难以对交易进行追踪,无法确定交易人所在地、交易发生地,因而给税收工作增加了相当大的难度。
   (4)税收部门难以全面地、准确地获得有关交易信息,证明文件
   (5)Internet使用者所在国对Internet提供者的征税标准不同
   (6)“常设机构”概念难以确定
    “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等。在以电子商务方式进行的贸易活动中,传统的营业机构所在地、合同缔结地、供货地、管理中心所在地以及常设机构等基本概念都变得模糊不清。借助于Internet,企业无需在国外建立常设机构,便能在国际市场上进行交易,因而难以行使课税权。
   (7)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8)对跨国公司征税困难
    3.2 可能的对策
    针对上述这些问题,各国政府虽还拿不出一套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对互联网上电子商务的避税现象进行控制,但也提出了一些有益的设想,如
   (1)“零关税”,即将Internet设定为免税区,凡网上交易,如电脑软件、网上服务等,一律免税;它强调在网上达成的有形商品的交易应按常办理,不应另行课税。其理由在于,对于跨国界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和计算机数据连接是不收关税的;再者,由于已基本上消除了国际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关税,对电子商务就更不应再设置关税。
   (2)“比特税”,由加拿大税收专家Arthur Cordell设计,荷兰经济学家
Lue Soete加以完善。该税要求对信息传输的每一个数字单位(bit)征税,包括对增值的数据交易,如数据收集、通话、图像或声音传输征税。两位专家认为,Internet威胁现有税基,如不收税,则数以万计的政府财源在国际网络中白白流失。这种税根据电脑网络中流通信息的比特量征收税款,它的缺点是对在线交易和数据通信,不加区别地统一征税。一旦征收比特税,对数字通信事业的发展无疑是一个沉重的打击。电子信息产业在我国是一个新兴产业,也是国家计划重点扶持的产业,因此,我国不适宜征收比特税。
   (3)“中性税收”,为了促进“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世界各政府机构应协调政策,不再对电子商务制订新的或歧视性税种,争取实现中性税收--保证电子交易的税收待遇与传统贸易所享受的待遇基本相同。
    目前,世界各国虽未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提出明确的政策措施,但对税收问题已达成如下共识:
    新的税收体系应该是公平的,应保证“实物商品”与“电子商务”税收之间的公平合理;
    新的税收体系应力求简化,最大程度地降低税收部门的管理费用及纳税人的有关费用;
    对于纳税人来说,新的税收方法应具有确定性,从而使得纳税人能预先确定一项交易所产生的税收后果,如哪部分交易应当纳税,应在何时纳税;
    新的体系应有较高的效率,从而最大程度地制止了偷漏税;
    新的体系应力求避免产生经济扭曲,公司的决策者在制定各项决策时,应该主要受商业因素而非税收考虑的驱动;
    新的体系应具有较好的适应性以便跟上技术与商业的发展;
    一国国内所采取的税收安排,以及对现有国际税收原则的变更,应确保网上交易税收在国与国之间的公平分配,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公平分配。
    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防范网上避税行为的重点应放在研究预防办法和解决对策之上。
    首先,我国政府可以考虑适当地对当前的税种结构和税率进行针对性地调整。目前我国仍以流转税作为主体税种,这与市场经济条件下所要求的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相悖,因而税种主体的调整已是当务之急。税率调整过程中,基于我国消费税的有限适用范围以及较低的税率,居民跨国界购物的利益驱动力相对也就比较低,因此不宜在此处有大的改动。另外,增值税率也有必要考虑适当降低。因为直接进口税是按来源国原则收取的,所以当国内税率与国外差距不大时,就会使最终消费者从国外直接进口减少,从而减少电子商务贸易而使政府蒙受的税收损失。
    其次,政府应当着眼于税收体制监督机制的改革创新,建立健全与电子商务相配套的法律规范,加大海关等征管部门的监督力度,形成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监督管理体制模式。
    目前,在税收电子化方面,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等许多税务系统已经迈出了可喜的步伐。厦门国税局设计了网上报税网页并给出了如何在线填写税务表格的范例。他们采用的是SSL安全协议,体现了电子行政双方地位不对等的特点。通过税务电子化,税务机关同银行、工商局的数据库进行互联网,可以有效地监控企业的现金流向和纳税记录。
    除了上述问题以外,电子商务还存在着其他如数据保护、法律保障等问题,一旦这些问题能够得到解决,电子商务这一当今世界最热门的新兴产业必将迅猛发展,并对全球经济的繁荣产生深远的影响。